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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理所成立40周年纪念感想

发布时间:2025-07-01 访问:124

律和理事务所40岁了。我曾经亲身参加他的开业庆典,我后半生职业也是在这所里,从实习律师、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开始执业。一直至退休,今天,我仍然在这儿执业。

成立庆典的那天,我在外面接待。请到了武警管乐队吹吹打打热闹非凡,当时盛况至今难忘。当天来宾不少是著名人士,真是嘉宾满堂。可见陈主任人缘、活动和组织能力。 

我比较幸运,第一个民事案件是为103岁的老太告孙子和重孙子的继承案件。这个案子让我第一次在电视上亮相。以后我还有几次机会。

在我的经办的案子里,讲得出的就是周宝軍的法人竟业禁止案。我跟着沾光,案件被选进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上海市30年典型案例选》。对我而言,印象最深的应该是陈仲康的案件,做得很累,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够明白当中的波浪起伏。案件办理结果不重要。一个律师在他的律师生涯中办过这样的案例,是可以值得宽慰的。法治社会需要的律师也许就是这样的吧!

如果要问我哪一个案件是我最满意的案件,当然应该是施惠明所委托的那一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为这个案件我和当事人觉得满意,审判的法官也满意,对方代理的律师也满意。职称评审要求提交三个案子,我将这一起案件的三个案例一起交给评委,也得到了担任评委的教授和担任主任的律师同行的赞扬。这个案例事实是很简单的,深夜委托人妻子骑着电动助动车载着她的邻居一起从厂区回家,在行进时见前方非机动道路上有大量建筑垃圾。于是从非机动道转入机动车道,恰好后方行驶的集装箱车刹车不及。二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队认定本起事故集装箱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责。倾倒建筑垃圾者次责;助动车乘坐人无责。各方在交警队调解不成。

第一个案子我代理非机动车驾驶人继承人,当被告、被要求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义务。由于倾倒建筑垃圾者无法找到,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放弃追究赔偿。我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人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事故发生地段是在郊区,案发时上海市对于郊区路段非机动车的载客没有法律规定)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决集卡车驾驶员赔付原告总额80%。我的当事人无需赔付。

第二个案子受非机动车驾驶人继承人的委托,主张赔偿。这次诉讼有二点值得记录,其一是诉讼提出时间:当事人将各项事务准备好以后,一直催促要求及时提交,我根据经验,在年初,关于赔付依据统计数额会公布。劝当事人晚提交三个月,果然,因这个选择,为当事人多取得10万赔偿金。其二,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明案涉道路未交付,我就将该路段的建筑公司和倾倒建筑垃圾者共同作为被告,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我的委托人就获得了100%的赔偿。

案后,第一个案件的原告通过委托人来问我能不能帮助把她的20%再找回来?我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表示可以代理。

第三案子我变更诉讼请求,以民法通则126条道路施工、管理瑕疵为由提起侵权赔偿。由于在前次诉讼中,原告律师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倾倒建筑垃圾者的赔偿。所以当再次接受诉讼时候,审理法官和对方代理律师起初都认为是重复诉讼,要求驳回。但当我陈述了是依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分别诉讼后,对方在法官劝说下,调解结案。

人身侵权是小案子。令评委们感兴趣是代理中一些细节。那天问了很多。律师办案对诉讼整体把握,改变了评委们对律师固有的印象。我也是事后从司法局负责评审工作人员得知,我无意中为上海律师赢得学术理论工作者好评!

要感谢事务所给我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平台。这些年,在所主任和同事们的领导、帮助和协助下,我多次获得了浦东新区的法律援助个人。有幸获得“上海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称号。这些我以为也是对律和理事务所工作肯定。我们事务所在建所开始,一直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很多律师参与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在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当志愿律师。当然可以取得这些荣誉。

我觉得律师做好自己的工作是应该的。案子干好了是法官认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律师自己没有必要多说。作为曾经的医生,后来做了律师。我总觉得对于律师来说,一个好的法制环境非常重要。我很幸运,正好经历了法治兴盛的一段时间。公、检、法各方有愿望努力创造法制环境。所以我们都能够心情舒畅的依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庆幸曾经历过这样时期,也希望今后也保持这样的环境,让其他的律师也能够顺利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卢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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