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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检方要听律师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5 访问:1537
 

问:《规定》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报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查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问:在询问方式方面,《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答:《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询问。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在确保网络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询问,可以减少用于路途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询问率和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记者隋笑飞

新华社北京914日电

摘自《每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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