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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情形属网络设赌

发布时间:2010-09-16 访问:1507
 

公检法出台定罪量刑标准

四情形属网络设赌

据新华社北京915日电(记者周英峰  邹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到达30万元以上等7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摘自《新华每日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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