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损害赔偿案
一, 案情经过:
原告胡某与两位同事于2008年8月1日中午前往被告上海海港超牛餐饮有限公司处就餐,菜中出现的一根钢丝将原告左上方磨牙折裂,当时被告表示肯定会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并免去了原告的本次就餐费用。
原告当天即前往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原告属于牙齿折裂,需要安装金合金的金属冠,并辅助以根管治疗,该笔费用总计为人民币3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上述治疗方案,被告以“钢丝不会导致牙齿折裂”为由拒绝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之后原告曾多次请假与被告进行协商,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8月21日,原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持下又进行一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 律师的代理意见:
本律所的陈邦理律师和李晓晨律师接受该委托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1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统计得出,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707元。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精神损害共计6000元人民币。
三,法院审判结果: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敏在被告上海海港超牛餐饮有限公司处就餐,应该享受安全的服务。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因食物中的异物导致牙齿受损,被告上海海港超牛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胡敏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证明,判决被告上海海港超牛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敏6000余元经济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