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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林海瀛

发布时间:2010-11-19 访问:1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通过法条可以归纳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规则: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分两种情况承担。

(一)、机动车之间:

1、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按比例承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按责任承担,机动车方责任略重。

1、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方全额赔偿;

2、双方都有责任:按比例承担,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较其责任比例较大;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额;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一方免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机动车为使用人租赁、借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原则上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在买卖过程中发生事故

1、已交付但尚未登记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买卖拼装、报废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肇事后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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