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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星火未必燎原

发布时间:2010-12-07 访问:1126
  □晨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 《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据报道,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有乐观的网友看了新闻后兴奋地跟帖表示,以后咱中国人也能对警察说了: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什么也不会讲的。 ”

    
毫无疑问,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是个 “好东西。有律师的在场,讯问的密闭空间将透过律师的眼睛向外界打开一扇窗,法治的阳光才能照进 “刑讯这一黑洞。有律师的在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充分行使,不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失去行使的管道。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只有依赖律师的在场才有其实质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外部监督机制,律师的在场权能够承担将监督程序化和正当化的使命,从而使这一他律机制具备了普适性的可能。但这些美好的意义,以及这项业已经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反复证明了的好制度,要想得到公权力机关的认同,并不容易。由检察机关独家发布一份内部规程来自缚手脚,更是有违常识——权力总是自我膨胀、而非自我限制。今天检察机关可以授予某部分嫌疑人以律师在场权,明天也可以收回这种授权

    
这并不是对公权力机关的 “有罪推定,而是事实使然。在中国当下的刑事司法中,并非没有在场权,但却不是警察讯问时的 “律师在场权,而是本末倒置的警察在场权”——当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警察就站在律师的身边虎视眈眈。履行会见职责的律师,全都成了伪证罪的嫌疑人。

    
警官如此在场,检察官亦如此。 20042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其中第4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这里的工作需要,除了防止律师教唆嫌疑人作伪证外,恐怕更大的原因还在于,防止嫌疑人从律师那里学会了 “合法对抗权,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

    
法学界对 “律师在场权的呼吁,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尤其是自杜培武案以来,这种呼声日益高涨,也在舆论和民间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但可惜,这种善意的制度改良观,在公权力那边,总是缺乏有诚意的回应。 20078月的一次研讨会上,公安部一位官员就直指规定律师在场制度,目前条件还不成熟。该官员认为,如果规定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有恃无恐,拒绝与侦查机关合作,拒不提供案件情况,许多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受到很大影响,难以进行下去。

    
应当说,公安部官员的预断不无道理。但因为有了律师在场权,侦查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还得追问公安机关的侦查理念与侦查水平。当今世界,已经不是那个口供为王的时代了,侦查机关理应学会在常态化的零口供下,运用物证和其他证据来侦破案件。过度依赖口供必然导致刑讯。拒绝律师在场,实则就是在为掩盖刑讯提供制度保障。

    
也因此,尽管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启动律师在场权的司法试验值得我们敬佩,但我们又必须看到,这种道德自觉并不具备推而广之的条件。体制内的一个亮点,绝不应成为公共舆论懈怠的理由。律师在场权无差别地走进刑事司法,还得靠舆论和民意代表们继续推动。《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大修在即,这将是近在眼前的,也是最关键的律师在场权入法的契机。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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