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
一, 案情经过: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浙嘉检刑诉字(2004)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建伟、王晓峰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于2004年3月17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04年6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凌玲、代理检察员刑页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建伟及其辩护人陈邦理律师、陈惠琳律师参加诉讼。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被告人钱建伟的授意下,许丙忠纠集数人,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钱建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 律师的辩护意见:
1,关于事件的起因:这个案件的起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的舅舅王海荣催讨工资引起的,并扬言要摆平钱建伟。钱建伟在这个背景下,心理上感觉怕自己吃亏,想到了叫许丙忠出面解决此事。而且,许丙忠与王海荣认识,所以许丙忠出面解决这件事情是最合适的。因为被告人钱建伟的主观上的恶意是很轻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而不是主动实施这一行为。
2,关于对“摆平”二字的理解:被告人钱建伟让许丙忠“摆平”此事,但不知道许丙忠会如何解决,对于带多少人,是否带器械都不清楚。钱建伟的主要目的是息事宁人,通过许丙忠与王海荣谈判,解决欠款问题。之前处理过这类事,但均未发生伤人事件。
3,关于“自首”问题和制止犯罪问题:被告人主观上看,不希望事情发生到这么严重的地步,在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张伟峰被刺倒地,立即拨打交警中队的电话,希望拦住许丙忠等人的逃跑车辆。另外被告人在案发时大叫快打110,而且还留在现场接受公安部门处理。
三,法院的判决:
1,被告人钱建伟有斗殴的故意,但从证人证言以及事后要求交警拦截许丙忠逃跑的车辆,也说明被告人钱建伟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超越了其主观故意的范围。斗殴过程中加害人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因加害人的故意和行为的内容均已发生转化,因此对伤、亡后果应当由加害人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被告人钱建伟只对聚众斗殴行为负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建伟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钱建伟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钱建伟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被告人钱建伟案发后一直留在事发地点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且主动与交警中队联系报案。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3,判决结果:
被告人钱建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办案心得:
本律所的陈邦理律师和陈惠琳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钱建伟的辩护人参与了这个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从公安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审判阶段,前后历经8个月的时间。这个案子一波三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性都不一样,特别是在批捕钱建伟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的,性质比较严重。虽然在公诉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钱建伟,但此罪名还是比较重的。为此本律所的陈邦理律师和陈惠琳律师走访大量的证人,搜集调查证据材料,并多次面对面与当事人交流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成功说明法院接受了本律所的观点,由故意伤害罪改为聚众斗殴罪,并还成立了自首的情节。应该说在本律所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成功打了一个翻身仗,是本律所在刑事案件方面的一个经典案例,供大家一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