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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期限拟缩为6个月

发布时间:2012-04-25 访问:1214
 

据新华社北京4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的主要问题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

    各方面普遍认为,草案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民事审判经验,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赞成草案的修改内容,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缩短民诉申请再审期限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建议适当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调解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草案一审稿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强调先行调解是对的,但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草案这一条规定还不够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

    据介绍,司法部、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

    因此,建议将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明确二审不开庭审理条件

    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有的地方人大、律师和专家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进步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

    草案一审稿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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