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
法院一、二审正确判决被推翻 消费者被要求重复支付购房款
理由:购房者手中的发票竟不是收付款凭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起违法再审案件恐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具有的常识。但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生效的房屋买卖纠纷案,通过再审程序推翻,理由竟是购房者手中的发票不是购房付款的唯一凭证,这不仅打破了日常生活中人们长期信守的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当前司法腐败屡禁不止的环境下不仅令人们对这一再审判决提出强烈质疑,更重要的是这一违法判决结果恐怕会引发重大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这一案件是上海江山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与一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3月份,陈建良按约定向“江山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0%,计人民币1649250元,并取得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并于同年5月30日与“江山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第二条约定,双方已明确确认“乙方(即申诉人)于签订本合同同时即2006年3月8日支付该房屋总房价款的50%,即人民币164925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
经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的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被告陈建良作为购房者,发票对其而言,即是充分有效的付款凭证。陈建良提供了由江山公司开具的房屋购付款的发票,江山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证明陈建良已履行支付50%的付款义务,现江山公司要求陈建良提供除发票外的支付凭证是一种苛求,也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法院判决,陈建良于
但奇怪的一幕发生了。2012年8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推翻了徐汇区法院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二审判决,判决陈建良向江山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和违约金共3386,935元。对于陈建良已支付所有房款法院为何视而不见?
对于陈建良支付的前50%房款1649,250元的发票凭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发票一般而言,是有效的支付凭证,但在双方对是否付款问题发生争执时,发票并非是证明付款的唯一凭证。那么法院认定的“争执”究竟是什么呢?法院也给出了“说法”:一是陈建良曾说这笔50%的款项是由他刷卡支付给江山公司的,而陈建良的姐姐陈美霞说是由她代陈建良用现金支付给江山公司的;为此法院认为首期50%房款是一笔大额款项,支付时应比较慎重,而陈建良与其姐姐说法截然相反,显然有悖常理。然而此说并不能成立,因为据陈建良讲他买过多套房屋,每套房屋首付款如何支付的多年以后记忆有点模糊,这套房子确实是他姐姐用现金支付的。但我们应当看到,虽然陈建良与其姐姐在支付房款的方式上说法不一,但所说事实是一致的,即已向江山公司支付了50%的房款,支付方式的记忆偏差也是人之常情。相反,江山公司在购房者“没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将数额如此巨大的购房发票交给陈建良才应当慎重,但江山公司竟将发票交给了陈建良,这才是真正有悖常理,更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法院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至于陈建良通过徐汇区法院向江山公司支付了后50%的购房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竟在判决书中只字未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支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中给出的要求陈建良再次支付全部房款和违约金的“说法”中,根本就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陈建良手中表明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发票和徐汇区法院开具的收据,这不仅漠视陈建良已付前部50%购房款的事实,而且将已被证明徐汇法院执行庭转至第一中级法院的后50%陈建良的购房款也被判决重新再支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决陈建良败诉的理由是:在双方对是否支付购房款问题发生争执时,发票并非是证明付款的唯一凭证。这一说法正如徐汇区法院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建良与江山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书中所说:“江山公司要求陈建良提供除发票外的支付凭证是一种苛求,也缺乏法律依据”。这种违法审判行为不仅打破了日常生活中人们长期信守的公序良俗,更恐怕会使人们对《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无法适从,并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再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和生活常识,特别是对再次判决已经徐汇法院收据和转账证明的后50%购房款,那已经不是简单的常识问题了。应该说徐汇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合法合理,没有任何瑕疵,而市检察院和市高级法院竟能联手制造出这样经不起推敲的案件,在当前司法腐败仍然十分严重的环境下,不由令人深思和深深的担忧。而“在买卖双方对是否付款发生争执时,发票并非是证明付款的唯一凭证”的说法更令普通百姓惶恐,因为从此买卖行为再也没有了章法,希望市检察院已经立案抗诉的一批类似案件以及这一案件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