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硕士向公安报案,竟令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祁某某,男,1971年出生于江苏盐城,毕业于知名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原在某银行苏州分行就职,经朋友推荐进入上海的一家石油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在职期间,祁某某发现公司法人代表樊某及总裁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伪造金融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于2006年1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报案。
由于公司之前所承诺的薪酬未与其兑现,相差甚多,祁某某心里忿忿不平。报案后,祁某某将报案的回执单传真给樊某、张某2人,以此要求两人向其支付薪酬人民币50万元,并允诺得款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樊某、张某2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被迫向祁某某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祁某某在取得钱款后于2006年1月12日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书面提出撤销报案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补偿协议。2007年9月28日,祁某某被依法逮捕,并以敲诈勒索罪予以起诉。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审查了公诉人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后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与判决,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家属能帮助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退赔赃款人民币50万元,发还被害人。
【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意见】
祁某某索要薪酬应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比如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不能因一时愤慨而触及法律的底线。若维权方式违法,则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