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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怎么办 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

发布时间:2019-05-06 访问:2836
 

    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则相对薄弱。这其中既有制度建设的问题,也有被害人权利意识不强和维权方法单一的问题。为促进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们收集、梳理了与被害人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从实践出发,研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各关键节点如何维权,重点针对报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立案后不批捕、批捕后不起诉、起诉后判决不公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本系列文章所指的被害人特指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怎么办?

在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尤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地位被边缘化的感觉非常明显。即使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请求不予批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不予批准决定需通知被害人,实践中被害人只能时刻保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才能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服怎么办?有何权利救济途径?

一、提请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具体流程规定

1.关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相关流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2.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相关流程。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经研究如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会不批准逮捕: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3.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续办流程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释放执行回执3日内送达检察院。如果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如果经复议以后检察院仍然不同意批捕的,公安可以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服的救济途径。

1.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被害人自己收集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也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请求公安机关要求检察院说明理由,通过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核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为此,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请求公安机关要求检察院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请求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获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注: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告知被害人批捕结果的义务),因主体不适格,不能直接向检察院提起复议,而需要借助公安之力,由其提起复议审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如果被害人对检察院的复议意见仍不接受,基于同样原因,也不能直接进行复核申请。而需要说服公安机关,指出复议意见可能存在的错误,请求其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卷宗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4.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派驻纪检监察全覆盖,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纪委已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了纪检监察组,因此,如果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导致案件本应批准逮捕而没有批准逮捕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

5.向监察委控告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也是监察委的工作对象,该部分同《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一)》,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刚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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