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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发布时间:2020-06-01 访问:921
 

“认罪认罚”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专业术语,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全盘认可。对公诉人所提出的犯罪证据予以确认,并同意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

自去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认罪认罚的方式后,联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律协一起推广使用“认罪认罚”这一改变刑罚的模式,令人耳目一新和感觉到司法改革的味道。

最近我办了一个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认罪认罚的决定,认罪的判的轻一点,不认罪的比照认罪的刑期高一点,有减轻情节同时认罪认罚好的可再减少三个月等。这种在检察阶段便根据认罪认罚决定量刑的方式,至少在浦东还是少见的。

我在美国曾与美国法官和检察官就检方与辩方庭前“交易”作过了解。一个一级谋杀案,因证据不足检方无法定罪。最后,与辩方律师“讨价还价”,承认部分罪轻一点的罪行,判个几年,结果控方、辩方、被告方都能接受,案子也就结了。我开始觉得是否有点像小菜场漫天要价,就地还价?后一考量,觉得还是这样好,总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制造冤案?

张军检察长说,现在民事纠纷,婆婆妈妈都直接解决了。不用去法院。律师也直接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也做到息事宁人。公诉人为什么不可以与律师协商,解决一些可以解决的问题,剩下让法官去判决。确实,中国能走到这一步或许是司法透明、文明的体现,关健是这个“经”不要被念歪了,变成有名无实。

认罪认罚在刑诉法中已有体现。譬如刑庭上适用简易程序,而被告人都认罪,对检方提出的指控事实都供认不讳,法官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实施这种程序量刑可比原来轻些。或许,认罪认罚也是基于此,只不过从法庭提前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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