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
不作为犯罪,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对于他的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需要结合生活常识、常理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换言之,谁对风险由支配、保障义务,被害人的安全应有谁来保障,谁就有救助的义务。
一、作为犯和不作为犯有什么区别?
作为犯:作为犯就是你不能干的事情,偏偏你干了。比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
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违反了刑法明令禁止的规定,就像上述的几种行为。其本质在于违反了刑法禁止性的规定:不得杀人、不能强奸、不可以放火。
其作为犯还包括“持有型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也都是作为犯的范畴。“持有”对特点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点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
不作为犯:顾名思义,刑法叫你做,你偏不做的,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比如遗弃罪、逃税漏税等。
其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而是没有履行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是违反了刑法的命令规范。有的情况下,行为人为逃避义务,还可能实施一些掩盖性的行为(积极行为),仍然是不作为犯,例如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既不履行纳税义务,成立逃税罪。
不作为犯罪的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是过失。比如大量的责任事故类犯罪,行为人过失地(忘却了)履行相关的安全义务,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
二、不作为犯的种类
真正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比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丢持枪支不报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典型的在刑法已规定的内容中,应做、能做而不做的情况。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这种犯罪既可能是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也可能是违反了刑法的义务性(命令性)规定。即这种犯罪通常是作为犯,但也可能是不作为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三、简单案例说明
1、甲走路不小心将乙撞到路边的水渠里,其从路旁找来竹竿伸向乙,无论是乙抓竹竿之前还是之后,甲扔下竹竿扬长而去,导致乙死亡的,甲都基于危险前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处于保证人地位,其行为均只能成立不作为犯,因为刑法规范看重的是期待其履行的救助义务没有得到履行,导致规范的期待落空。
2、甲不小心将乙撞到路边的水渠后,迅速逃离现场,路人丙从路旁找来竹竿伸向乙,乙抓住竹竿之前,丙突然担心乙赖上自己而扔下竹竿离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丙没有实施危险前行为,并不处于保证人地位,没有救助的义务;其伸出竹竿的行为并未接触到被害人乙,救助行为没有实际发生作用,该行为与乙死亡的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欠缺积板作为的因果关系。从规范评价的角度看,该行为和丙从来没有伸出竹竿的效果相同,丙无罪。
3、医生发现病人救助无望,而将维持被害人生命的呼吸机关掉的,评价的重点不在于医生的身体动作,而在于其不履行对病人的救助义务,因此,其成立不作为犯。但是,其他毫无关联的人关掉该呼吸机的,由于并没有救助义务,则只属于违反剥夺他人生命的规范的情形的,成立作为犯。
4、以下甲、乙、丙、丁行为人虽有一定的积极身体行动,但也仅成立“不作为犯”。因为如下行为的核心是违背了规范的期待(义务),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1)在丈夫殴打小孩过程中,妻子甲害怕儿子的哭声被外人听到而将房门关上,后文夫将儿子活活打死。(2)乙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把被害人抱上车然后开车往郊外方向赶,路上被害人死亡。(3)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