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有几类人即使领了结婚证,也不合法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三种: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重婚。
1、未到法定婚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国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十二以及二十周岁即你出生之日起(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当年为0岁,之后每一年至生日前一天为一个周期。例如2000年1月1日出生的孩子至2020年1月1日零点即为20周岁。女性至20周岁生日那天始,男性至22周岁生日那天始,才能至民政局领取合法的结婚证。在此之前的任何形式的婚姻都是不合法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亲上加亲的习俗,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喜欢的林黛玉是贾宝玉姑妈的女儿,而贾宝玉最后娶得薛宝钗是贾宝玉姨妈的女儿,在那时候无论贾宝玉和谁结婚都是合法的。但是放在如今,林黛玉和薛宝钗贾宝玉是谁也娶不了,因为他们属于三代内的旁系血亲。
那么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呢?
直系血亲(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以自己为中心,向上即父母、(外)祖父母,太(外)祖母···;中间即自己;向下既子女、孙子女、重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二代血亲:亲姊妹兄弟和自己同源于母亲、父亲,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继子女等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也是可以结婚的。若是收养的子女与血亲子女要结婚,需要收养子女先行解除收养关系后,才能结婚。)三代血亲:姨母、舅父、从母姊妹(姨姊妹)、从母兄弟(姨兄弟)、表舅兄弟、表舅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叔伯、姑母、从父兄弟(叔伯兄弟)、从父姐妹(叔伯姐妹)、姑表姐妹、姑表兄弟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甥女、甥男、侄女、侄男和自己同源于父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重婚:指的是婚姻一方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体有两种情况:1)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可撤销婚姻不同于无效婚姻的地方是:1)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2)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3)侵害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相关《民法典》条款: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