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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兄弟姐妹能不能当证人?

发布时间:2021-11-09 访问:820
   今天清早起来,一位朋友就来电话,说他正在法院打房产继承官司。他夫妇在他母亲去世后,赡养继父多年,孝敬体贴。继父感动,留下遗嘱,其身后的房产在他去世后留给我这位朋友,遗嘱还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前年继父去世,我朋友开始办理继承。但继父在国外的两个女儿委托律师在北京的法院起诉了我朋友,称《遗嘱》是附条件的,即我朋友应当给他继父养老送终,但我朋友并未对他继父养老送终,因此,不能继承该房产。

  我朋友请了邻居、朋友作证,证明他多年来对继父孝敬有加,养老送终,有目共睹。但最了解情况的还是他的弟弟妹妹。他问我:弟弟妹妹们能不能到法院出庭作证?

  我回答他:弟弟妹妹们只要了解情况,可以到法院出庭作证。他应当赶快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弟弟妹妹们到法院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法院是批准的。

   1. 证人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4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627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这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资格规定得非常宽泛。只要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知道案件情况,都可以出庭作证,并不因为他与案件当事人间有亲属关系甚至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剥夺他出庭作证的资格。我国法律甚至还规定,小孩或患有轻微精神病的成年人,都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案件情况进行作证。比如,一位六岁的孩子可以对其继母是否经常打骂他,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1910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做证的唯一一种人就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也就是说,对于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他虽然知道,但他年纪太小或神经有问题,无法正确把事实表达清楚,就不能作证人。

  2. 做伪证的后果

  只要知道案情的人都可以作证,但并不等于证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等于证人可以捏造事实,进行伪证。

  1)证人亲自到庭原则

  为了防止伪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证人因健康原因等不能出庭的,必须经法院许可。否则,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写个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宣誓原则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会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会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同时,人民法院还会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3)伪证罪

  证人作伪证,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证人作证的其他规则

  1)实事求是。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2)连贯陈述。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处罚。
  3)无稿陈述。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4)接受质询。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5)证人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4. 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法官会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可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可以不采信,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兄弟姐妹们出具的证言,法官很有可能不予采信。

--文章来源:高宽众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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