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完成送餐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原创 胡蝶飞 上海法治报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6-2021),梳理六年来该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发现,涉外卖骑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难问题突出。
外卖骑手完成送餐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破解外卖骑手撞人赔偿难问题,各方有何可为?
骑手送餐合理在途时间属保险范围
记者注意到,发布会上公布的典型案例“李某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认定骑手送餐的合理在途时间应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李某系某网络配送平台注册外卖小哥,2017年3月6日,李某通过该平台APP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台注册用户综合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该方案承保通过平台接单的注册用户,在服务过程(含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接取订单和配送订单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及个人责任事故;而送完订单后(在没有再接取下一单时)则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为该日零时起至24时止。
一次送餐途中,李某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入院治疗10天,并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然而,该网络配送平台记录,李某当日事故前最后一次接单时间为0时41分,并于0时49分完成,而交通事故发生在1时03分。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李某不在配送过程中,因此拒绝理赔。李某随后起诉至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表示,系争保险系李某在每日配送第一次接单时通过手机APP投保,投保时,条款会显示在手机上,点击确认表明接受条款,条款相关表述系通过下划线或者字体加黑进行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天,同时又约定送完订单后(在没有再接下一单时)属于除外责任,该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依法应由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李某使用手机APP购买保险过程中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根据配送的工作性质,应有合理的在途往返时间。结合李某事故前最后一单的接单时间、完成配送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案涉事故应属配送服务过程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其向李某理赔。
“在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将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的合理在途时间囊括在承保范围内,这既符合配送的工作性质,又与骑手意外伤害险的缔约目的相一致。”静安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鲍陶然通报中表示。
建议设立“配送电动车交强险”
静安法院梳理发现,六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外卖骑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外卖骑手自身人身伤害保险纠纷、配送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保险纠纷,及外卖骑手雇主购买责任险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等三大类。
“涉外卖骑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自2017年起逐渐进入诉讼领域,占比不高,且目前收案量已逐渐趋于平稳,今年以来此类案件有所减少。”静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陆晓峰告诉记者,从审判实践来看,外卖骑手自身人身损害赔偿整体能够有所保障,问题更多集中在外卖骑手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方面。
实践中,遭受侵害的第三者往往先向外卖骑手主张权利并确定赔付金额,但由于外卖骑手收入有限,被侵害的第三者能否获得及时赔偿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外卖骑手无力偿付,第三者只能代位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
“破解外卖骑手撞人赔偿难问题,建议从不同层面推进,需要监管机构、平台、保险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陆晓峰表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配送电动车交强险”,来确保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及时得到赔偿。“建议是否可以参照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模式,设立‘配送电动车交强险’,在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时,将投保公司一并作为一方主体,确认由外卖骑手赔偿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付。”陆晓峰建议,这一模式还需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此外,从行业角度,他还建议根据天气等不同具体情况设置更具针对性的多层次保险赔付限额,和补充赔偿类保险产品,使受害第三者能获得及时全面的医疗救治。
记者 胡蝶飞
编辑 张旭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