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次日,吴中警方发布通报称,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从沈某主观心态上来看属于“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毕竟二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其只是为了发泄一下自己的情绪,寻求心理上的刺激,而怂恿叫喊。在具体行为上,完全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毕竟与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相联系。也正是因为如此,沈某被公安机关决定予以行政拘留,而且由于他现在67岁,不满70周岁还是需要去拘留所拘留的。因为只有年满70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拘留就才可以不再执行了。
对于沈某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这也是网络上评论最热烈的,觉得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追究其责任。然而,首先沈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毕竟,沈某只是喊叫怂恿他跳楼,并没有实施威逼、恐吓,乃至直接将他推下楼的行为。而且从现实中看,30层楼的高度,喊叫的声音并不一定能够听得见。如果对方是一名未成年的小孩或者是丧失行为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而行为人又在其旁边怂恿其跳楼,而且对方最终又实施了跳楼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了。
根据这种情况的认定也不构成教唆犯罪。毕竟,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而自己跳楼本身并不是犯罪。这种唆使他人自杀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杀人行为。对于起哄的这些围观群众的行为是极其不当的涉嫌违法行为,虽然此举与当事人跳楼难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起哄者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可对其治安处罚。据此,警方实施了对其行政拘留,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的目的。
陈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