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邦理律师荐读--用了270多万元究竟有没有罪
浦东检察院对上海炳候律所主任提起公诉
本报讯(记者 朱勇)面对被浦东检察院在昨天的法庭上指控挪用客户资金达2747423元、构成挪用资金罪时,现年70岁、白发苍苍的炳候律所主任李炳候律师为自己辩称,“我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可以出去的话,愿意想办法筹集资金还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
根据浦东检察院的介绍,1996年9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署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1996)深国仲结字第37号裁决书。1996年11月法律服务公司在征得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同意后,转委托由本炳候律所代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双方还约定,执行款项直接打入炳候律所银行账户上。
检察院还指控,1998年6月,一中院将4801920元执行款划入炳候律所为该案专门申请的账户上。但之后当法律服务公司催款时,李炳候非但未归还,还在1998年6月至2004年3月月间指使会计将该笔钱款划入律所的基本账户,供律所开销以及个人使用。其中,李炳候通过打借条为自己出差等使用的金额就达2747423元。
轮到被告李炳候说话时,他告诉法庭,资产的所有人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并没有跟自己结算该笔执行款,而法律服务公司虽找过自己催款但并没有提供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其催款缺乏法律依据。所有,这并不能证明他拒绝还款,相反只要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来结算,他会归还的。
对于挪用大笔款项并用于消费,李炳候认为,钱是在律所的账户上,且其中有自己律师代理费96万元,由于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长期不结算,因此自己作为律所主任在其余合伙律师长期不在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决定动用该笔资金。同时,他借用的2747423元全部用在了差旅费上,属于律所的正常开销,这笔钱也应该由律所归还。
法庭上,李炳候坚持一点——其挪用资金的行为只是和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