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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立法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为此,作为自1976年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并参加了1981年全国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著有《调解心里初探》一书,专门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心理学的法律工作者,对这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感到欢欣鼓舞。与此同时,就这一次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人民调解的定位、作用和任务,应该体现在立法上,应该清晰地予以表述,当然它的组织形式,自愿原则,以及调解的法律效率,也应该是该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人民调解的培训和专业教育,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任务之一,必要时可建立人民调解学院,它的经费来源应该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所有这些,也应该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第三:人民调解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以及它对各行各业的渗透性,也应予以关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类似企业联合体的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形态都应在立法上予以确定;

第四:虽然没法对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但应该载入应当排除在调解之外的内容,如涉及刑事案件或者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等等,不应该组织调解。

中国第一部反映民间调解的法律终于即将问世,这是非常值得期待的、此时此刻更希望它以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更加完美的、使人耳目一新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那么它将会在中国立法史上添上浓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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