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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张济顺教授答陈邦理律师问

 

    陈邦理律师最近就水上保甲区及其区长在日伪时期的真相问题,求证于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历史学教授张济顺。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张济顺书记。

我所受XXX亲属XXX等人委托,为XXX被判“反革命恶坝”罪一案进行申诉,因为您是上海史方面的专家,故特撰此函,向您求证如下事实:

    

    一、抗日战争期间,上海是否存在“水上保甲区”这一建制?

    二、xxx担任的“第九、十一区区长”地位如何?是否能达到“汉奸”的标准?

日伪时期上海 "水上保甲区" "区长"问题辨析

   华东师范大学张济顺教授答:

   l、日伪时期上海不存在 "水上区"这一行政区划。

    193810月至19458月的"上海市特别市政府组织系统表"显示: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先后下辖15个行政区,期间,区划沿革与名称虽有变化,但未有"水上区"这一行政区划(附件一:上海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3-45)

    同期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区局级官员任职表"中区级官员一栏,同样未出现 "水上区"的建制及官员名单 (附件二:《日伪上海市政府》,第46-49)

    2、日伪时期上海也不存在与市中心备区处于同一层次的"水上保甲区"

    1938年9月12颁布的《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区政务署组织暂行章程》规定,全市划分为12个区政务署,"综理全区一切事务",共下设第二科的主管事项之一,就是"编制保甲事项"(《日伪上海市政府》,第35)。同年121日,由维新政府行政院核准的《上海特别市区公署组织条例》将区政务署改为区公署,其后,区公署的"职务"之一,就是"本区自治及保甲事项"(《日伪上海市政府》,第5080)。市政府要求备区"按户口及地方情形,划分坊、乡、镇若干,各设坊、乡、镇公所,协助推行自治及举办保甲等事项"     (《日伪上海市政府》,第8])19448月,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在明确保甲行政系统之俞令申,确定:"木市保甲根据一般行政系统分为市区、郊区、县区三大部分,市区保甲仍由市警察局管辖,设保甲处负责办理"(上海档案馆馆藏日伪时期挡案:R33-1-211)。可见,日伪上海市政府推行保甲制是以行政区划的"区公署"为单位的,这一时期未设立过 "水上区",故不存在与区公署处于同一层次的“水上保甲”区之说。

     3、日伪时期上海市区的区级官员及保甲制度中,未有"区长"

之职阶与头衔

19389月至年底的“区政务署”时期,区的最高官员称"政务长"(《日伪上海市政府》,第35)193911日“区政务署"改称"区公署"之后,备区首脑改称"区公署长"(《日伪上海市政府》,第81),区公署长以下的行政头领为坊、镇、乡长。

    在保甲制度中,《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长"(《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55),市区,保长之上还有联保长。但这个系列中的所有职务均系社会兼职,不是行政级别。这个系列中不存在 ""这一层次和"区长"这一职阶。

    1943年3月17,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指令成立市保甲委员会,以"推进保甲制度,健全保甲组织"(《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55),成员由市长从各局署高级职员申派充兼任,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备区相应设立办事处,区公署长任办事处主任,另遂选一位副主任。在此系列中,没有出现 "区长"一职。

    ]94352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颁布《各区自警团组织暂行办法及团员服务暂行规则》,作为保甲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备区自警团的团长、团副“以该区(保甲委员会)办事处主任或区公署长及警察局长分别兼任";"自警团以下分设大队、中队、分队、班备若干,以坊、镇、联保长、乡长、甲长分别依其级序兼充"(《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74)。在这里也未出现过 《区长"一衔。

    4、在汪伪实行 "清乡"时期,为清查户口,编组保甲,各县以下存在过 ""的建制和 "区长"之职位,但与上海市区无关。

    ]94342日,汪伪行政院颁布的《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省、县政府应即根据实行情形划分全县为若干区,依照本条例之规定限期,清查户口,编组保甲;其第七条规定:"寺庙、船户及公共处所以保为单位另列字号,分别编查";俏凸·户为船字号"(《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55)。在船字号的保是否被编入某个区内,则没有材料可以证实。即使是在船户的保之上还有区,也是存在于县的范围内,而非市区范围内。

    ]9421943年,日伪在华中搞 “清乡 ”期间,南汇、川沙、北桥、奉贤、金山、嘉定、崇明七区改称特别行政区公署。19448月,达七个特别区公署改称县政府 (《日伪上海市政府》,第45)。根据 "上海特别市淆乡工作总报告"称,南汇、奉贤·、北桥为“第一

期清乡地区";崇明、嘉定、宝山为"第二期清乡地区",在清乡期内,"在各特别区设置分区公所,并设区长一人,就受训人员中委充,负责指挥备乡镇,推行清乡工作"(余子道等编《汪精卫国民政府"清乡"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19521-522)。上海城区显然不在此列,在这些区内,区公署下属的分区公所和区长也是不存在的。

    5   日伪时期上海成立过水上保甲本部,下设保甲区。

    19429月,伪上海市长奉海军武官府第338号照,迅即在上海市区及上海港务等部,"开始编制水上保甲"(上档馆藏日伪时期档案:R18-1-250-52)。此后,水上保甲本部成立,下辖十多个保甲区,区下设保,据有关条例规定,"寺庙、船户及公共处所应以保为单位",不再设甲(《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55)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重新整理保甲。19463月起,逐步将水上保甲撤销,归并到相应的区公所保甲制下("上海市整编水上保甲实施要点",上档馆藏民国时期档案:Q119-2-469)

     可见,水上保甲的存续时间应是19429月至194634月间。共系列为水上保甲本部一保甲区一保一船户。

     6   水上保甲本部下属区长多由相应的航运同业公会负责人担任,这一职务并非行政官职,而属社会兼职,主要职责发放各种配给以及协助清查户口。

     日伪时期上海市区编制保甲的过程申,日军曾要求伪市政府编组水上保甲,但市政府以“己有内河划船公会等各种组织",且日军军宪“已派员主持""无论轮驳舟艇几无一人不入公会"为由,延岩此事,称待 "陆上保甲完成整理后,再予入手"(上档馆藏日伪时期档

:Rl-4-263。水上保甲编制是从1942年开始的。

    战后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整顿水上保甲时,曾召集各船业公会负责人谈话,贵戚他们协助此事(上档馆藏民国时朔档案:Q119-2-469)。而战后经社会局核准之船业团体申,包括煤石驳船业同业公会(上档馆藏民国时期档案:Q139-2-469)

     以上情况表明,无论水上保甲成立前,还是战后整编撤销,船业同业组织基本覆盖了全部的航运业船户,因此这些船业团体是编制水上保甲区、保的主要依据,由这些团体的负责人兼任区、保长应是顺理成章之事。而水上保甲本部第5区区长江德玉被控读职一案的档案也可佐证:江之所以当上第5区区长,就因其担任了上海市砖瓦砂石贩运业同人互助会理事长一职,被控的主要罪状是大量侵吞了下辖各保的配给证。由此可推断,水上保甲本部下属区区长由船业团体负责人兼任之情形并不鲜见,而区长之最大权力是发放所辖各保的各种配给票证。(上档馆藏日伪时期档案:RI-15-31)

    综上所述可以证实:日伪上海水上保甲本部下属区并不是与市区备区平级的行政建制,共区长大多由船业同业团体负责人兼任,不是行政职务,而是社会兼职,主要贵任是发放辖区内冬保的备种配给票证。

以上历史情况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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