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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网友评论

詹宗明贩卖毒品案

 

一、案情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0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宗明、林建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4113日向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041130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力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宗明及辩护人陈邦理律师参加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詹宗明、林建家商定由詹来本市为林组织毒品海洛因运回台湾省贩卖。为此,由林在台湾省准备了12万美金,并多次与詹电话联系买卖毒品之事。被告人詹宗明来沪后积极组织毒品,通过在其在哈尔滨的岳母周德芬将人民币16万元汇入上家的农业银行账户作为定金。同年614日,林携带美金12万元来沪交给詹。同日詹宗明在其住宿的莫泰酒店507房间内与上家接头,并在支付12万美元后购得以黄色封箱带包裹的块状物22块,即藏于该房间卫生间天花板内。嗣后,被告人詹宗明在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上述22块块状,另又从其外裤口袋内缴获白色粉末1.08克。被告人林建家于同日在其入住的新锦江大酒店1201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詹宗明贩卖毒品海洛因11510.67克,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000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辩护意见:

1),关于詹宗明在本案中的地位问题。

  从贩卖毒品的起意、毒品实际卖家和买家、购买毒品的出资者、涉及毒品数量四方面来看,詹宗明都处于一个联络、帮助的作用,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詹宗明本人供述和公安机关《5.18专案工作情况记录》中反映的公安机关侦查情况来看,起意贩毒的主要人物是宋勇生、林建家、“阿宝”等人,詹正是在“阿宝”等人的介绍下才认识了宋勇生,詹本人也是在“阿宝”的要求下来到大陆为其“探路”。在这之中,詹至多祈祷犯意引诱的作用即传递毒品信息,使欲购毒者起意实施购毒,并为宋勇生和“老六”等人在已有交易意向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而已。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和同案犯林建家的供述,毒品的买家是“苗头”、“大熊”、“大伟”和林建家,卖家是缅甸籍毒贩蒋老红及其代理人“老六”。对比上述材料和詹宗明本人的供述来看

2),本案不能排除使用“特情”的可能性。

    根据《5.18专案工作情况记录》中的内容,贩毒交易的上家代表“老六”即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的兰军最终竟是逃脱了,这不太符合力求人赃俱获的侦查破案规律。而且在《5.18专案工作情况记录》中“老六”是逃逸,而在《起诉意见书》中“老六”是另案处理,这是相互矛盾的。另外又是“老六要求詹宗明垫付2万美元作为定金。如果没有“老六”的一再引诱,詹宗明的帮助行为可能就此作罢。所以,不能完全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性。

3),未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本案所涉及的毒品,在破案时已全部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即犯罪后果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4),其他酌定情节。

    从詹宗明的犯罪动机目的看,他是因为生活拮据,期望在他人的违法交易中获取3000美金的好处费,因此主观恶意要小很多。

    詹宗明是第一次涉及毒品犯罪,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基本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并通过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其他犯罪线索,也充分表明其的悔罪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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