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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0

  原告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朱月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邦理,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松涛,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吴国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光仁,住xxx
  委托代理人刘玉明,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 20035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申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  

                                                         本案例摘自司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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