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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成为预备会员

 

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协会章程,增加了实习人员作为律师协会预备会员的内容。经考核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以及在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将获得预备会员的资格。

20101113,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对原《章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修订稿中增加了对会员进行考核的内容,增加了实习人员作为律师协会预备会员的内容。具体《章程》修订审议稿如下:

在原有第五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中加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这也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及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上海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上海市司法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个人会员要经过律协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团体会员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及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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