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更科学的对待律师伪证据
律师伪证罪通常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现行法,这把剑就握在律师法庭上的对手——侦控方手中。在这种不平衡的控辩关系之下,律师们纷纷慨叹:刑辩的路呀,越走越难!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为解决这一诟病已久的司法沉疴,作出最新的努力。前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律师伪证罪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
从实体法上看,律师伪证罪是“存或废”的问题。因为刑法中已有“伪证罪”,特别规定一条“律师伪证罪”,存在明显的职业歧视。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都可能作伪证,完全用不着区分职业来单行规定。但在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涉及律师伪证罪。这一个罪的 “存废”之争,看来还要延续下去。
从程序法上看,律师伪证罪是个如何确保准确实施的问题。律师也可能构成伪证罪,如能做到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还不致产生这许多争议。问题就在于,自1997年律师伪证罪写入刑法之后,这一个罪的错案率就相当高。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三年中,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 “律师伪证罪”的达347起;全国律协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
律师伪证罪的错案率,大多来自职业报复。控辩双方是刑事诉讼的两造(对垒双方),控方要努力办成铁案,才有政绩并免于错案追究;辩方要努力辩成无罪或轻判,才不致辜负了委托人的期待。但努力归努力,最终影响被告人判罚的,还是证据与法律。若因证据不足或因证据瑕疵,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这在司法活动中本属正常。
但在中国,刑案的有罪判决率很高。这一比率还普遍存在于各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考评体系中。也正是因为这种有违诉讼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导致警检人员在公诉案件中,有了“输不起”的心态。正是在现实利益的推动下,警检人员挥舞律师伪证罪这把 “达摩克利斯”之剑,砍向“不听话”或“故意作对”的律师,就有了源由。
如果把法庭比作竞技场,控辩双方就是这个竞技场上的选手。竞技需要公平竞争,这样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当一方选手在这个竞技场外拥有足以制服另一方选手的武器,这场竞技就毫无公平可言了。律师伪证罪就是控方在法庭之外,足以制服律师的武器。而律师却没有任何可兹制约控方的工具,除了在庭上斗法。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其中的程序不当。以自然正义来观照律师伪证罪的调查,最起码,利益相关的警察和检察官都应回避。否则,“报复性司法”就难以避免。
二次送审的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律师伪证罪转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这将有助于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当然,对于律师伪证罪而言,终极的目标理应是废除。异地管辖也仅具“相对合理主义”。在异地管辖的基础上,仍有必要继续完善“异地”的范围。比如,同一地级市区域内的不同区、县,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工作联系和人事关系,较易受到影响。将“异地”规定为原则上应跨越地市级区划的同级公安机关,当更为科学。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