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假斗士VS 80后楷模--- 冯有华
打假斗士VS 80后楷模
----------------言论自由vs 侵犯名誉
龙年伊始,当人们依然沉浸在新春喜气之中时,文化界又起波澜。著名文化打假斗士“方舟子”与80后楷模“韩寒”之间再起口角,一时满城风雨、甚嚣尘上。
不妨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此次口水仗的简单经过:1月19日到28日间,方舟子在自己的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多篇文章,以及转发、评论若干他人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代笔""水军""包装"。1月29日,韩寒在上海向方舟子提起法律诉讼,对其因质疑韩寒代笔而造成的名誉损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1]。
笔者本文无意探讨代笔真实与否,仅欲探讨一下此中出现之法律问题。
一、“侵犯名誉权”与“代笔”
如上所述,韩寒欲以“侵犯名誉权”为诉由起诉方舟子。那么法院是否能够受理笔者在此暂留怀疑。原因如下:
方之所以侵犯韩之名誉权无非是因为前者运用逻辑推理得出韩之作品存在与其年龄不相符之内容。以韩的年龄阅历不可能写出父辈经历之故事。那么“代笔”一词应是此中关键。
关于“代笔”一词之词性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1、中性;2、贬义。而该词定性问题是法院立案与否的关键。
主张中性者认为,“代笔”一词不存在贬低,根据是依据《著作权法》之有关规定“秘书人员为领导起草之讲话稿著作权属于领导人员”,该规定中讲话稿的起草事实上也是一种代笔行为,再次规定中法律并未将“代笔”规定成为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理:民事行为中“法无禁止则自由”;再者,文学作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自由转让,著名学者“易中天”也曾坦承其有些作品真正作者另有其人,易中天买来著作权仅署其名而已。而此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上述分析得来,“代笔”属于合法行为,其本身词性属于中性。
主张贬义者认为,汉语言文化中,同意单词的词性应根据具体环境、语境来分析判断。在不同的环境与语境中可以产生完全相反的意思。而本案中“代笔”一词应是贬义,理由如下:首先,从韩寒成名到现在,其标榜“不拘一格”“标新立异”。最重要的是其以一支笔行走天下,从《三重门》到《光荣日》,韩以其“文学天才”横空出世到如今被冠以“80后楷模”。这之间,文学创作是其立身之本。而“代笔”事件无疑是“釜底抽薪”。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得出“代笔”一说,有诋毁之嫌。所以,将“代笔”一词放在此种情景下,词性因为贬义。
如前所述,法院最终是否能够受理该案责令当别论。关键市法院如何定义“代笔”,如果法院认为其是中性,则不存在“侵犯名誉”之争,如是贬义,那么法院有可能受理。
二、“代笔”与“证据”
此事一出,方韩之间不仅口水横飞更是互秀证据。首先是方提出,韩作品内容中出现了大量与其年龄经历不相符合的情节,另外就是韩的父亲在回忆录中记述韩自小语文成绩不佳,甚至作文鲜有及格时。而韩方证据则是,三重门手写原告上千页,不过由于太过整洁干净一气呵成,反倒成了方又一驳斥依据。
暂且不管双方反反复复的文字游戏。笔者仅就证据效力问题简单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就法理而言,证据具有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双方证据的合法性都没有问题。而“真实性”“关联性”都存在问题。韩寒的千页手稿虽然是无理存在性态,但其并不能证明小说原创者就是他,而仅仅能够证明该份原告是由其本人书写,与“原创者”的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方的推理虽然有文字为据,但其真实性存在问题。文学作品属于无形的智力成果的有形化形式。它是一种主观思想的客观反映。以此为证据,表面是以真实性的东西为据,但实质上是一种主观思想,这与证据“真实性”要求相违背。
而上述证据的相互质证中势必引起激烈争论,那么在法院采证过程中很可能导致双方诉请都得不到支持的情形---证据不足。
三、“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
该事件如果提高一点来看,可能关切的言论自由的问题。文学的探讨属于正常合法行为。一个作品或作者应该允许他人对自己合理的质疑。方的行为应属于合理的质疑,其并非凭空捏造,蓄意诋毁,他所说的观点都能给以合理的解释及推理。那么方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如果,一个作家只听得好话而接受不了质疑,其创作生命力将不会长久。
在法治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不应横加干预。而本事件中,韩起诉方“损害名誉权”,笔者的观点认为“代笔”应属中性词,不存在贬低和诋毁,方仅仅是陈述一种现象,它只不过是一种推理和观点,最多是一种质疑。
韩作出如此之大的反映也在情理之中。先人有云“清者自清、浊着自浊”。
冯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