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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通行权?

 

    [案情]201191日,原告董建涛与被告董福利就相邻通行纠纷经封丘县黄德镇蒋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按协议对占胡同的院墙进行了拆除,但后来又重新垒了起来,经村委会和乡土地所多次调解,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故诉请至法院。同时,原被告均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其土地使用范围无法界定。

    [裁判]法院认为:不动产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认定相邻关系应以相邻不动产权属明确为前提,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的,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分析]这是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案。相邻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邻地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理解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首先得理解所谓必须的含义,即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结合本案案情,法律所保护的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告董建涛和被告董福利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宅基证或房产证等证件),导致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权属权利不明确,应当先由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方才能进一步处理,这也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退一步讲,主张相邻通行权有必要的适用前提,即一方必须利用邻方土地。而本案原告董建涛在向南有通道通行的情况下,主张其北邻邻居一方拆除其院墙满足其向北通行的权利,并不符合相邻通行权的要义,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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