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三个中级法院管辖权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1995年7月1日在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一建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座落在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法院、徐汇法院、闵行法院、长宁法院、松江法院、奉贤法院、金山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
上海一中院目前共有内设机构20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7个,综合部门3个。具体如下:
一、审判业务部门
立案庭(含信访办):负责立案审查、案件快审、信访接待等;
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二庭):负责审理经济、财产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庭):依法受理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一审、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三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民四庭):负责审理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执行裁判庭(民五庭):负责审理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含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
民事审判第六庭(民六庭):负责审理金融商事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行政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庭(审监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和审判监督工作;
申诉审查庭(申诉庭):负责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审查;
执行局(包括执行一处、执行二处):负责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
研究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
法警支队(含执行司法警察大队)。
二、综合部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法院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个区。
上海二中院目前共有内设机构20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7个,综合部门3个。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民一庭 、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六庭、行政庭、审监庭、申诉审查庭、执行裁判庭、执行局、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法警支队。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014年12月28日,作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改革试点正式成立。是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加挂牌子设立的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法管辖行政诉讼、走私、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企业破产等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内设机构16个,包括立案庭、刑庭、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等。
上海三中院承担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积极稳妥探索和推进改革,在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行政诉讼释明制度改革、司法审查机制改革以及以信息化促进改革、提供便民诉讼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服务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大局中发挥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