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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特权,严惩不贷 法学研究员葛壮

 

对台州市发生的这起命案,笔者无意再表示更多的惊讶和愤慨。对纪检干部中的这伙败类绳之以法,严惩不贷,并彻底追究一切有关责任者,认真吸取教训,防止此类惨剧的再度发生,才是对被害人家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好交代从法律角度看案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拘留权;并且拘留犯罪嫌疑人要受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制约。而台州市纪委却可随意拘禁公民长达45天(若被害人不死还不知关到哪天为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搬用“文革”中那套臭名昭著的隔离审查方法,无需审批,无人监督,有这样特权在作怪,焉能不出乱子且不算他们搞刑讯逼供这笔帐,单就滥用职权拘禁被害人而言就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足以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台州市纪委的有关领导。至少对非法拘禁他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二,本案几名纪检于部对被害人陈安稷所实施的殴打行为,不是一般的暴力伤害,而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行刑法逼供的行为,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危害性更为严重。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从重处罚。由于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所以他们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但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特征,因而应该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来处罚,以体现其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其三,刑法第238条第4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的几名纪检干部当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因而他们利用职权实施犯罪就应从重处罚。这既是立法的要求,也是人民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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