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惑或对我们的服务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在此留言

在线咨询

著作论述 > 网友评论

不仅仅是为了告慰被害人

 

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被告的辩护人,在我十多年的律师执业中是不多的。这次被害人的家属浙江医科大学副教授陈柳蓉女士专程来找我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胡东迁律师一起代理这起全国首例的纪委干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也使我多了一份忑忐不安的心情。当我听到家属流着泪向我诉说她父亲被毒打致死的经过时,心情实在难以平静。我知道面临的是什么!尽管代理过程中有许多困难,但我深信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宪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宗旨是不可动摇的。

在这起非常特殊的案件的代理工作中,我们碰到的困难是相当大的,它来自各个方面。当我们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要求准时来到法院与民事赔偿的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纪委就民事部分诉前调解时,被告足足晚来了一个半小时,而且是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陪同下来的。当我们满怀希望能与被告人面对面讨论如何妥善解决被害人陈安稷善后处理以及民事赔偿时,又被告知被告已经走了。当时我气愤的心情难以言表。我对本案的审判长说, “台州市纪委丧失了一次当面向被害人家属道歉的机会”。全国的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立下了丰功伟绩,为人民做了许多好事,代表和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如同任何事物一样避免不了它们中的个别人也会犯错误甚至犯罪。但是像本案被告人陈家跃、周孝阳、翁师君、王典铤把知情人活活地在几个小时内殴打致死,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应该说他们是纪检干部中的败类!而且严重损害了纪委的形象。根据尸检当时所拍摄的照片来看,完全可以用伤痕累累来形容,真是惨不忍睹。我一直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像周孝阳这样年纪轻轻的纪委干部,怎么会想到用竹签戳被害人的手指、脚趾。十指连心啊!

还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无法理解。作为被告人周孝阳犯下如此罪行,然而,在代理律师向他发问时,他拒绝回答的表演居然赢得旁听有关人士的一片掌声。怪哉!不要说我这执业十余年的律师未见过,连一些年长的老司法工作者也从未见过、从未听说过。当时,我向审判长提出抗议,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请求审判长命令法警将他之 (她)们驱逐出法庭。

本案的庭审调查、质证、辩论近九个小时,庭审结束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尽管尚未最后定案,但我对这起全国首例纪检干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还是有颇多的感慨。

作为温岭市“3·23”案件的知情人,被害人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要求于规定时间、地点就该案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本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赋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当然是查明真相,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但本属纪检监察机关正常的职务行为却产生了不该出现的结果,2000年5月22日被害人陈安稷非正常死于天台县隋梅宾馆客房内。

浙江省公安厅的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陈安稷全身上下多达28处伤痕,说明是四名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适用《刑法》第234条,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根据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主犯处以严刑,这不仅仅是为了告慰被害人,也是为了挽救更多的大不重蹈陈家跃、周孝阳的覆辙。

四名被告人辩护的主要观点是,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实行纪委“双规”中发生的,主观动机相对正义。在法庭上我对此观点进行了驳斥,中纪委明确要求,“对两规对象要从生活上关心,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严格防止发生意外事件”。这一点四名被告人是否按照中纪委要求做到了呢?被害人陈安稷是台州市纪委交办到这四名被告人手中的,目的当然是要被害人的口供,可以说台州市纪委的某些人纵容了他们违法的暴力逼供行为。这种行为难道是正义行为吗?所谓的相对正义,难道被害人就是“非正义”的吗?被害人陈安稷只不过是证人而已!中纪委明令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身为纪委办案人员,这四名被告人皆身居要职,有一定政策水平,却知法犯法,他们这次的行为难道可以视作个别偶发性事件吗?

目前为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刑事部分尚未作出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我将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所有被害都被宁波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位判处缓刑。

当前评论数:0条   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评 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