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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东京金融事情研究会上的演讲

         

应日本大藏省金融事情研究会的邀请,我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代表团的一员,为在座的各位银行、金库、公库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社长们介绍中国的有关金融政策以及我们浦东新区吸引外资,特别是希望对各位在上海浦东的投资有所帮助。

一、中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中国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近期在金融方面的改革更是引人注目。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金融方面活动几乎由几家全国性的国有银行垄断。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金融机构纷纷成立。自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北京获准成立以来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发晨迅猛。1982南洋商业银行经批准在深圳经济特区设分行这是中国对外开放后引进的首家外资银行。1985年上128由三个中国国营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与在香港上市的闵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的厦门国际银行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也是目前932唯一的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到目前为止932),在中国各种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与合资银行财务公司等共有了2家。从地区分布看外资银行主要还集中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和上海市。来投资兴办银行的主要是香港、日本及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曾为二、三十年代远东金融中心的上海市,国家又再次以战略眼光决心重振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招引外商金融机构上更显突出。至今年六月底为止,外国银行已在上海设立了七十余家的代表处,有二十七家的外国银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上海已是中国大陆外资金融机构最多的一个城市。香港著名的汇丰、渣打、东亚等银行亦已在沪设有分行。今年初,美国花旗银行亚洲总部也从香港迁往上海。毗邻上海的日本国,占据地利,在其中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至六月底,已有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东京银行、第一劝业银行、樱花银行、三菱银行、大和银行等七家日本银行至上海来开设分行。他们在上海积极参予各项金融活动,取得的效益是显著的,在上海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的来看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经营涉及面很广发展也较迅速。以厦门国际银行为例。这家合资银行注册资本为港币8亿元第一期实收资本为港币4.2亿元。总部设在厦门经济特区在香港、澳门各设一家合资附属公司一厦门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且在澳门有13家分行在国内也先后设立了福州、泉州、珠海等办事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存款业务、信贷业务、汇款业务、进出口贸易结算、外汇托收、信托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等。

二、中国政府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

198542日国务院首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办法》,199097日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于19909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这两部条例都较详细规定了中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成立与终止、业务范围及政府对其管理措施。

在这个基础上,今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于今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前两个条例。这个法规在管理方面主要有这些规定:

1、法律保护。明确指出,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指出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另还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面终止的,其清算具体事宜,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管理机关及职权。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1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变更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更换高层管理人员、自行终止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其清理。

2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4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实收资本、存款准备金、营运资金、总资产、固定资产、放款、投资金额、在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呆帐坏帐准备金等各方面都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很行的有关规定。

5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子以警告、通报、贵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6外资金融机构的成立、变更、终止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职员组成。1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2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4、设立地区。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设置要求:

1、在中国境内设置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有五种形式:

1外资银行,指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银行。

2合资银行,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4外资财务公司,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合资财务公司,指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由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2申请者必须是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3、中国境外申请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其中设立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代表机构要求两年以上。

4、中国境外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必须不少于100亿美元,设外国银行分行的不得少于200亿美元。

5、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二)设置程序。

1、申请:由申请者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其合资各方为共同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材料。提供的材料除年报外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金融机构的名称;申请经管的业务种类;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和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数额;合资金融机构各方各称及出资比例。

2合资或外方独资金融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资或合资银行、外资或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4中国境外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者最近三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正式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提出申请九十天内,申请者接到正式申请表后的六十天内将填好的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这些文件包括: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简历;对主要负贵人的授权书;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3、登记。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后三十天内,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

一)业务范围:

1、外资金融机构共同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有:

1外汇存款.外资与合资财务公司要求每笔不少于1万美元期限不少于三个月.这里的外汇存款指:中国境内外同业存款境外非同业存款境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湾地区人员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春款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2外汇放款;                      

3外汇票据兑现;

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5外汇担保;

6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7资信调查和咨询;

8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2、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还可经营:

1外汇汇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港澳台湾地区人员的汇出汇款。

2进出口结算。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3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4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5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3、外资和合资财务公司除共同经营的业务外还可经营外汇信托业务。

运行规定:

1、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2、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3、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4、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

5、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

6、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

7、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四十

8、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9、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10、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呆帐坏帐准备余。

11、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

五、新条例与原管理办法的比较

于今年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较原《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有许多不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设立形式,新条例增加了“外资财务公司”。

设立条件:

1、设立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原办法规定,必须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三年,新条例规定只需两年;

2、新条例要求,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这是原办法所没有的;

3、原办法对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中国境外合资者的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未作规定,新条例要求必须不少于100亿美元;

4、原办法规定外资、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叁仟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条例为叁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原办法为贰仟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条例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总行无偿拨给的最低营运资原办法为壹仟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条例为壹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业务范围:原办法的外币业务在新条例中均改为外汇业务;新条例删去了原办法中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原办法“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在新条例中改为“外汇投资”。

运行及管理:

1、原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每年必须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提取25%的资金补充资本资金,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总额到其注册资本的两倍。新条例只要求在实收资本低于其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予以补充直至其等于注册。同时,也不再规定外国银行分行须提留资金于中国境内。

2、新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原办法则分别规定了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两者所占的比例。

3、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新增加了“变更机构名称”;原“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改为“设立分支机构”。

六、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

从目前来看,外资到中国来开设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优势

1、中国正在加快自身改革,促进国有金融机构的转轨,逐步向商业化迈进,也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2、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金融方面的发展,鼓励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行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3、中国政府正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规范与引导,逐步健全法律、法规。

二)上海市浦东开发作为九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龙头,独具许多优惠政策。外商到浦东开办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中都有直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率上。如:

1、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按规定拨入营运资金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并在十年期内不减少其投入资本或营运资金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0%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市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业务。

中国金融市场潜力巨大我们热忱欢迎日本国朋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开办金融机构。

在结束我的演讲后,日本东京的许多银行家,保险公司等的CEO们带着他们的助手(有的是他们的子女)与我面对面的交流,询问相应投资问题。回国后,国内一些媒体朋友对这次交流活动非常感兴趣,纷纷询问当时的情况。而这一切都是发生在1994年的春夏相交时。时间到了2022年元月,近三十年浦东的改革开放又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最近,听管金生老先生介绍,又有新的日本金融界巨头在浦东落户,他们亦准备与其合作。相信,随着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深入,这方面的金融合作会更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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