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虎女和寻衅滋事
该事件的热点在于:(一)8月28日该女司机逆行开车,无端殴打一位正常行驶的退役军人男司机,该男司机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且被打得满脸是血。(二)该事件发生后,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该“路虎女司机”王某并处行政拘留十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9月3日下午13点07分,青岛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情况通报”称:综合案件调查,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情况通报对公众提出的一系列疑问做了相应的回复,称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对该事件最先发声的都是借用某律师对这些疑问的解答,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规矩矩没毛病,但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界定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却有着不同的答案。
对此,有人以某男掌掴学校老师被判寻衅滋事罪一年半刑期为例,给路虎女司机扇无辜的人十余下耳光只拘留10天?为什么不能构成寻衅滋事?若退役军人还手是否构成互殴抑或是正当防卫?等等。为此中国退役军人官方账号发声,愿为被打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相信届时也会有律师愿意为此出庭支持被伤害退役军人司机的合法权益。故此案从法院立案开始,会再次掀起一波热搜。
做为执业律师我对该案件的认识和处理结果也有不同的看法:
1、关于互殴在这两年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一起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村民之间因挑事一方无端挑衅导致另一方遭到多人殴打,而被殴打一方在反抗中造成对方可以被检查出也有的轻微伤。警察最终定性为互殴,被打的王某珠拘留5日、罚款200元,打人的朱某芳因态度好,自首等情节拘留3日、罚款200元。原先朱某芳是找案外人寻事的,途中遇到王某珠,认为她们是一伙的,不问青红皂白上去就打王某珠。在这起事件中,警方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基本上是无视的,只看结果。故如果这次该退役军人哪怕只是还了一次手,现在的结果又会是怎样的?
2、关于寻衅滋事,在“路虎女司机”打人事件中,人们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的理由是:一、该女司机存在逆行、交通肇事的违法情况下,还谩骂并殴打他人;二、该行为存在连续殴打。在对方满脸是血的情况下继续殴打,情节严重;三、该女司机在仅与卡车司机交通事故互不追究的情况下,在还没有解决自己与殴打男司机问题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也应该作为肇事逃逸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四、该案发生后,在民众中引起的不良影响远远超过一般的民事殴打他人的后果,故应该作为寻衅滋事予以追究。
那么怎样才是构成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这个罪名是一个口袋罪,或者箩筐罪。在刑法上不明确或者无法归罪,而又需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基本上都用这一条。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案情比这起事件还要轻的作为寻衅滋事认定的还是不少的。譬如因上厕所引起纠纷发生了打架事件、因喝酒造成殴打他人事件其结果也造成轻微伤的都被作为寻衅滋事来追究了。在这里我并不认为该女司机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我并没有看到第一手的证据来加以认定。光凭现有的表象也很难涉嫌构成。问题是有太多的此类案件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废除这一可进可出,完全凭自由心证来决定是否可以构成的这一法条,只要还没被废除,人们就会用来比较,并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
3、关于被打退役军人如何维权的问题,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的问题是,他已验过伤,属于轻微伤,故以此作为以轻伤为起点,而入刑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在民事诉讼中医药费、住院费和其他法律认可的法院可以支持作为赔偿的费用。此案由于被殴打方不愿和解,那么在中国退役军人组织的支持和法律援助下,胜诉是完全应该的。至于“路虎女司机”会不会诚心赔礼道歉,或作出其他补偿,目前就不得而知了。
我觉得该案经过全网讨论,各抒己见,对一个称不上很大的打人事件深入讨论是非常有益的。
一、对以后追究寻衅滋事罪刑时,有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案例。至少涉嫌此罪的打人事件要比“路虎女司机”严重才行;
二、对于如何正当防卫问题,也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希望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被打是可以通过还手来制止的;
三、对一些自己逆道行车造成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还要殴打他人或类似寻衅行为的,必然会造成群起而攻之,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以及道义上的谴责,是不得人心的。
四、在人民大众中,正义还是占上风的,个别的哪怕有权有势的人想要胡作非为,在手机拍摄及网络传播5G的当今社会,所存在的不当行为随时也会被记录、被曝光、被谴责、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