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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记事--再谈侵犯商业秘密案

   不久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下来了,撤销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涉案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这是我和我的律师团队近来胜诉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也是我办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记得改革开放伊始,我担任中美合资的上海纱林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这家以做抽纱服饰而闻名的上海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服饰以新颖和欧美风情为主,深受上海以及中外人士的喜爱,当时除了在淮海路雁荡路的门市部,还在南京路波特曼大酒店底层开设了展示厅。其每件服饰都是限量版的,有的服饰甚至是独一无二的,故一上市便成抢手货。但不久每当新货上市便少有人问津。就在公司上层疑惑不久的时候,发现在不远处另一个服饰商场,与离展示厅我们同式同款的服饰价格且低了不少,有的甚至先于我们推出新款,事出蹊跷必有妖,公司在我建议下不动声色地暗中进行调查,并与公证处的公证员一起,从其门店一直跟踪到工厂。当公司又一新款出现在他们工厂时,便被抓了一个现行。原来该厂通过我们公司内部的能进出设计室的员工,把每次新款都进行了驳样,连面料、尺寸都拷贝不走样,在他们车间里还发现不少其他与纱林公司相同的服饰。

   在法庭上当着这么多经过公证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其侵犯了纱林服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实。此案在当时整个上海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上海电视台、各大报纸都纷纷予以报道。据说这是全国第一件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上海还将其作为保护外商投资、尊重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重点案例来进行宣传的。当时与我一起办此案的还有后来去美国深造的虞舒琛律师,是她一路的追查才使本案水落石出。

   回到这次我们代理的二审这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的胜诉,我觉得杭州中院之所以推翻一审判决,主要在于对什么是商业秘密的理解,以及如何把握侵权事实的存在和认定。什么是商业秘密?法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故二审法院引用了最高院的适用该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尤其是涉案客户拜访信息等。该案中正是李某某利用公司工作电脑,利用其职务便利所掌握的客户拜访信息等转到个人电脑中,且其重新就职的企业又与该公司业务相关,故杭州中院认定构成侵犯了上诉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两案相差二十多年,但其结果都是被侵害的企业最终得到法律的保护,故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极其重要,因为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又采取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除了与相关人员的保密协议外,应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对于一审败诉,二审又反转胜诉的企业教训尤为深刻。

  但愿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多一点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少一点不劳而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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