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末杂谈--不偷不抢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近的一则新闻让我想起了作曲家潘振声早年做的一首儿歌《一分钱》。里面有一句歌词:“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今天要讲的是一件旧事重提的案例。事情发生在2024年7月,陆某在南宁青秀区丢失一部价值2999元的手机,报警后监控显示被覃某捡走。覃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自称因醉酒导致手机再次遗失,拒绝赔偿。因此2025年6月陆某将覃某诉至法院。庭审时,覃某拒不到庭应诉且未作书面答辩,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其将手机随意放置于车头屉桶内,在民法上,覃某的做法属于无因管理,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手机购买时间较短,贬值可能性低,法院判决覃某按原价赔偿299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故该判决已生效。
无独有偶,2024年7月山东日照市临港法院也发生过类似的一个案件。林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出租车,下车后,林某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失在车上,遂打电话联系董某想找回手机。林某多次与其沟通协商,但董某以捡到后又扔掉为由推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林某将其诉至法院。根据法院审理调查,综合考虑原告购买手机时间、手机折旧率等,最后董某赔偿林某手机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对于公共场合发现别人的遗失物品后人们或者有关部门应该怎么做?
首先先说个人,若有物品丢失,第一个是回到现场查看物品是否还保留在原地,若已被人拾捡,可采取向公安部门报案进行登记查看。现在交通监控以及公共场所的监控已经非常普及,有一定概率是可能找到捡拾物品的对象。其次是对于看见有遗落物品的情况:第一种,不想找麻烦或者有急事要先走的,可以视而不见可以直接走开;第二种,捡起物品的,可以就近找到商城、旅馆、餐馆等工作人员,或者户外的找到巡逻民警等或者拨打110告知情况将物品交给“帽子叔叔”统一处理;第三种,就是上述的两个案件的情况,贪小便宜或者其他情况拿走了物品,但又无法归还的,有大概率是被发现后还要归还的。而上述的两个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数额不算大。根据每个地区的标准,对于财产“数额较大”的,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中的“侵占罪”,届时就不是民事诉讼了,不但要归还财产,还很有可能会涉刑!
对于这类遗失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广州市已做在了前面:2021年1月20日就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经过五年的实践,2026年1月20日对该规定做了更新。规定对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进行了细化。对食品、药品、会过期的相关物品的处理,以及物品的公告以及长期未领取的物品的处置方式,也详细地列明了操作的过程。规定中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会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而对于冒领、挪用、侵吞遗失财物的人则追究法律责任。这既保护了失主财产权益,也降低了“拾而不还”“冒领失物”的风险。
一分钱是小事,小朋友通过唱儿歌受到幼时教育。如今,小朋友都已长大成人,这些浅显的道理怎么就忘了呢?如今回顾,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现在民法典和地方法规对此又进行了规范,春节即将到来,公序良俗加法规让我们重新补上了这一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