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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张三和李四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双方在取得共同的规划手续后着手兴建房屋,在房屋建至第二层时,张三经李四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并到国土局办理了自己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某在和李四共同修建房屋时,向规划局申请将原张三的规划手续过户至王某,请问是否可行?规划局应如何办理?
管理回复:您向规划局申请将原张三的规划手续变更过户至王某,这是可行的。从法律角度讲,张三和李四共同取得的规划手续的程序你可以参考;另外,你应把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备齐带至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局,以便您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咨询内容:时效问题
管理回复: 《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理解应当适用于请求权。而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我们一般称之为物上请求权,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但是,在相邻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在相邻纠纷中我们可以随时对非法侵害行为本身行使权利,要求其停止,但这种侵害所带来的损失本身我们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求偿权。这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侵犯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以及侵害方对应负有赔偿的义务,属于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中的求偿权属于典型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咨询内容:请问对于相邻关系法院一般会怎样调解呢?
管理回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范围很广,种类很多。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二)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租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时,不得使自己屋檐的滴水直接注于相邻人的建筑物上。 (三)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为、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而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 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烘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手、易燃易爆、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和相邻关系人,相邻人除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四)调解因相邻管线安设产生的纠纷应注意: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五)调解因相邻防险关系产生的纠纷应注意: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应注意: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 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 (七)调解因相邻地界上设施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要注意: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