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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妈生了我和我弟,老爸在8年前就已经走了。两年前老方拆迁,商量下来决定我弟给我妈养老,房子写我弟的名字,每个月给我妈几百块的生活费。现在我弟不愿意赡养我妈了,还克扣给我妈的生活费。那这种情况可以拿回给我弟的房子吗?
管理回复: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几种情况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您母亲以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诉讼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而你弟弟无法证明他尽到了赡养义务,那么可以撤销该赠与。
咨询内容: 银行推出的分期还款业务都含有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往往均摊到每期还款。如果因为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等原因造成违约,银行在追讨本金、利息等款项时,是否可要求持卡人支付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咨询内容: 抵押权遇上租赁权 谁优先?
管理回复: 抵押权与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相容的。抵押权所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租赁权追求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同时转移占有。二者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二者成立的先后参照确定权利优先与否。 一是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本条规定,在本案中,某家具厂是在A房产抵押后才出租给杨某,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因此当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曹某不具有约束力。 二是租赁权的设立先于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承袭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基本精神,在租赁方实现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且“抵押权设立”的情况下,先有租赁关系则适用“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继续对租赁物占有使用。 日常生活中,为避免出现案件中租房时遇到的这些“坑”,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首先做好房屋产权调查工作。确定好租房目标后,可以和不动产所有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房屋有无查封、抵押的情形后再决定是否承租该房屋。其次一定要签署书面租赁合同。这既是证明租赁关系的直接证据,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另外,要保留租金支付凭证、转移占有房屋证据、各项费用缴纳凭证等实际履行的相关凭证,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