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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互联网诊疗能否开具处方药?
管理回复: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互联网诊疗开具处方药有以下两项强制性规定:一是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二是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咨询内容:不愿“刷脸”,是否可要求物业采用其他通行方式?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咨询内容:有些情况,处理人脸信息是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虽然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经过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紧急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则可能不需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