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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在中标后有一些客观情况需要涉及到中标合同合同主体的变更,那么中标后变更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吗?
管理回复: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合同一般无效,造成违约的一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
咨询内容: 去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需要注意些什么?
管理回复:(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活动,作为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充分考虑到协议人的利益,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审查。同时,公证员在笔录中应认真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若分割的财产权转移须登记时,也应在遗产分割协议中予以明确变更登记的责任、时间等,为此来达到真正预防纠纷、减少司法压力的目的。
咨询内容:现在疫情期间失去无收入来源,没能还上贷款,但是银行贷款一直在狂催还款?怎么处理?
管理回复:对于银行贷款还款,对方电话追债不存在违法。在您的可预支范围内应该予以还款。如果在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也是可以提起诉讼、以及诉讼拍卖等方式予以追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