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林海瀛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单亲家庭引发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成了当今社会的热点之一。有些父母因为再婚、经济拮据、住房困难等问题而视孩子为负担,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有的则为争抢孩子的抚养权而剑拔弩张。那么在法律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是怎么界定的,抚养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抚养权如何变更?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作简单的解读。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婚生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
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常常是夫妻双方争论的焦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以上法条不难发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又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子女的年龄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即: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对于争抢子女抚养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由于离婚后父母又重新组成家庭或者生活工作等产生的变故,使原本抚养子女一方的条件变得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甚至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引发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有识别能力后主动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往往以调解为主,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向法院起诉并不是唯一变更抚养关系的途径,也可以协议变更。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不论从何种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都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的。离婚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通过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减少孩子所受的创伤,也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