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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林海瀛

发布时间:2010-11-24 访问:1543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人,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原来的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原来的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婚。两者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涉及到哪些疾病能否结婚,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依据医学的鉴定。主要是针对是否会遗传给下一代或者传染给对方,严重危及下一代和对方的健康为标准。《婚姻法》对这个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作解释,法律实际上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医学研究机构去加以认定。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即双方有一方未达到此年龄标准的婚姻无效。

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民族的特点一般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方年满二十周岁,女方年满十八周岁。

无效婚姻在申请时法定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一个婚姻是否无效,是依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否客观存在来判断的。如果申请时无效婚姻情形已经不存在,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后两种情形都存在法定情形消失的情况。即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双方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或者该病已经治愈,则不能确认婚姻无效。

二、申请主体

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关于近亲属和基层组织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则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婚姻无效的宣告。婚姻的登记机关是无权宣告婚姻无效的。

另外在程序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有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争议,仍然实行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允许当事人撤诉

由于无效婚姻不仅侵犯了婚姻双方的利益,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在程序上公权力的介入较一般的离婚案件要显得较多。这也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维护我国社会家庭和睦,减少婚姻纠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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