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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林海瀛

发布时间:2010-11-24 访问:1611

家庭暴力是婚姻纠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法定情形,也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那么家庭暴力在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该解释,可以确定家庭暴力的主体为家庭成员,并非仅限于夫妻双方。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理解时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

损害包括两个方面,即身体和精神。

身体上的损害较容易认定,那么如何认定精神上的损害呢?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映或体现这种伤害的情况,诸如 精神恍忽、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等。这些情况,有的可能会表现出来,有的则压抑在当事人的心里,无法从外部表现辨识。从证明的角度讲,经常殴打家庭成员,即使没有造成轻伤害甚至轻微伤害,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导致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家庭暴力在场所上有特定性,由于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家庭暴力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地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地不作为。前者如殴打、捆绑、残害等;后者可以是冷暴力等。

由于我国存在着一定大男子主义的传统观念,家庭暴力在当代家庭中仍时有发生。虽然在立法上得到了重视,但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的实际操作中仍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引导才能实现,从而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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