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中的无形资产规划
公司上市中的无形资产规划
赵渊渟
是否拥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拥有量及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无形资产是指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在我国一般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则是指未获得专利权技术成果或者法定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一、无形资产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
优质的无形资产资源,能为相应的上市公司创造持久的利润来源。证券市场的筹集资金功能,又为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化,创新成果产业化、资本化提供资金。
纵观全球的领袖企业和著名的跨国公司,无论是高科技公司还是传统公司主要是靠其无形资产获取利润并在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由于其在无形资产方面的优势,才使这些上市公司成为各个股市的“龙头股”和“指标股”,在资本市场上倍受投资者的重视。
只有拥有无形资产的公司,才能有稳定持久的利润来源,股票才是真正的优质股。无形资产是一种时空要素兼备的多维资源,有了无形资产资源就能较长时间地控制市场。21世纪应该是控制力经济,而控制力的核心就是无形资产资源。
无形资产对于21世纪的企业是双刃剑,应用好就是利润来源,不重视或失误就是巨大损失。21世纪是无形资产的世纪。没有无形资产的企业难以生存,没有无形资产的国家将是无形的殖民地。
二、公司上市前无形资产的规划
(一)为什么公司上市前要进行无形资产规划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公司能够上市,是否有无形资产无所谓”。有的公司高级管理层对无形资产的认识还仅局限在评估,几乎没有考虑无形资产的全面整体规划。
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规划是一个公司准备股票上市必不可少的一环,有上市计划的公司应该把无形资产规划作为公司上市前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规划的积极意义在于:
1.对拟上市公司准备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权属和法律状态进行审查,使公司股票顺利发行,按计划上市。避免因无形资产纠纷影响公司的上市融资进度。
2.发挥股东各方无形资产的优势,保持无形资产的持续发展。避免由于上市操作失误造成原来无形资产的萎缩或流失。
3.使公司在股票发行和上市前对于无形资产的发展战略有明确思路和目标。
4.在掌握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种类、数量等底数前提下,对无形资产经营模式(即上市公司靠无形资产获取利润的模式)进行规划,为股票上市后无形资产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公司靠无形资产获利水平不断提高。
5.使无形资产的权属明确,股东对上市公司使用无形资产前期与后期收费标准协调一致,协调好上市公司与各方的利益关系,股票上市后相关利益各方面的关系趋于一致。
6.使大股东在无形资产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承诺(如免费或低价使用无形资产)能够在股票上市后保持不变,体现诚信,避免执行中变更,造成冲突。实践中有些公司在上市前根本就没有考虑无形资产的规划,出现上市后违反承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事件。
7.协调好无形资产经营管理、评估、核算各个环节的关系,合理、合法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避免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处理不恰当,造成资产流失或利润损失。股票上市前应该把无形资产作为十分重要的问题考虑和规划。现实中一些公司忽略了股票上市前的规划,在无形资产方面出了问题,结果上市被“叫停”,或无法把无形资产合理进入账目。影响了公司的计划,也有的没有协调好各利益方面的关系,给上市后的经营活动留下了隐患。
(二)公司上市前无形资产规划有哪些主要内容
1.确定应该规划的无形资产要素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无形资产要素,都应该列入规划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名称,是经济实体的第一笔无形资产,也是上市公司与社会公众股东见面的第一项无形资产。
一般公司的名称只要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即可,上市公司则还要经过社会公众股东的认可。
2.规划无形资产进入上市公司的方式
无形资产进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有转让、许可使用、折价入股等,规划中应根据公司未来经营的模式确定无形资产进入公司的方式。
3.规划无形资产进入上市公司的计价
在确定无形资产进入方式后,随之确定计价方式和价格,发起人的无形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应该明确收费还是免费无偿使用,如果免费,是永久还是短暂,如果收费,是一次还是分期,收费计价方式是绝对额收费还是相对额收费,交换的方式是股份还是现金。
4.规划公司相关利益方面的关系
无形资产方面需要协调的主要关系包括: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无形资产的关系,发起人与公众股东之间无形资产的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无形资产关系,无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核算之间的关系,无形资产评估值与记入会计账簿数额之间的关系等等。评估结果能否入账?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入账会增加资产,但是利润减少是必然的。这些都需要在规划中协调。
5.确立公司无形资产管理体系
无形资产管理构架一般由无形资产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无形资产管理工具构成,拟上市的公司应该从这三方面考虑,为公司上市后的无形资产管理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关于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四、拥有无形资产的上市公司的成功范例
可口可乐公司靠其饮料配方和商标权控制了世界饮料市场,股票价格一直成倍的上涨,市价曾高达其账面价值的13倍之多。曾是热门股中增幅最高的,价格收益比率为26%,市值曾经高达1500亿美元。
微软公司靠其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控制了全球软件市场,1986年3月 13 日,微软公司的股票以每股23.75美元上市,倍受投资者的追捧和青睐。转年3月每股上升到84.75元,一年之中股票价格翻了3倍之多。现在市值高达3000亿美元以上。
英特尔公司靠其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控制计算机的处理器市场,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股票也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美国Google公司独特的搜索引擎新技术,为文件检索提供极大的方便。每天处理的搜索请求已达2亿次。Google公司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被市场认可,2004年8月上市时的股价为每股85美元,一年后股价已超过400美元,市值达到1100多亿美元。
中国大陆股市的“茅台”股票,发行价为35元,由于其商标权、配方和独特的酿造方法等无形资产引起了投资者的追捧,2006年4月25日,最高价达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