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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修改内容---卫文娟

发布时间:2011-12-28 访问:3382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今天进入“二读”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社会给予了较高关注。

   修正案草案自8月30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了80953条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今天提请审议的二次审议稿,对于首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引起较多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拘留、逮捕可以不通知家属”,“律师行使辩护权”等条款,作出了修改。

 

    针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内容给予如下解读:

    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为代表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方式,被人们深恶痛绝。因此,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决定在草案二审稿中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初次上会审议的草案曾对现行刑诉法作了相关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一审稿草案将现行法案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际中“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甚至很严重,建议保留。在“刑讯逼供”后增加“体罚、虐待”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避开刑讯逼供而采用体罚、虐待的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维持现行规定,仍明确列举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仍旧被二审稿保留下来。

    限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

  草案一审稿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立法务求谨慎。

    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

草案一审稿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完善审判程序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审判质量。”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审理期限进行了修改。二次审议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案件特别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可以延长的时限也是一个月。

  在完善审判程序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从而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对此,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为完善证据制度,鼓励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得到各方的积极肯定,不少人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因此,二次审议稿将鉴定人纳入了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与此同时,为便于这条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在鉴定人规定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于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对此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范围拟扩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对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上,更加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拟纳入可被冻结财产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院拟不受理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

基层法院可审外国人犯罪,草案一审稿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中,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将有可能管辖第一审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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