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益的保护---冯有华
律师权益的保护
----简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二
自1979年刑诉法制定到1996年首次修正再到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刑诉法的实施走过了30多个春秋。三十多年中伴随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变迁,同时也见证了中国法制在不断改良中的以完善。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体现了四大亮点:
1.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2.疑罪从无原则;
3.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
4.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而2011年8月的第二次大修内容则是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7个领域进行修改。由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问题无法再制度保障下避免发生,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与日俱增,加之中央政府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视并出台相关改革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在此修改刑诉法是诸多契机使然。
此次修正主要集中在7个领域进行。当修正草案公布以向公众征求意见起,坊间评论毁誉参半。有人说“刑诉法修订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也有人说“刑诉法修正案在扩张侦查权”。不过,对于此我们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观点与看法。
“以法治国”必然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石。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行统一,以期实现法律的“秩序、正义、自由”之价值追求。然而,法律体系的完备必然需要经过实践的磨砺方能日臻完美,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也将是中国法制改革的重要一页。如同
关于此次修改,我最关注的还是律师权益的保护: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诉法》38条现在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两个法条对比可以看出,伪证罪主体不限于辩护人,还包括当事人,办案人员,而且当然包括侦查人员,公诉人,甚至于法官都在内。(伪证与否应由审判机关来认定,这样能够避免实物中侦查机关干扰司法公正,所以期待具体实施细则)虽然此条对于律师利益、权益的保护没有太明显的进步,但是扩大了伪证罪主体使用范围,使得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所约束,而且明确了违反法律的后果,可以说是对律师权益的一种间接保护。提到伪证罪不得不让我想起“李庄”案,整个案件扑朔迷离、盛嚣尘上,同行再给我们警醒同时,刑诉法对给条的修改于此或许有些关系。
暂且不说此次大修订之不足,个人认为此次修改将先前律师法和刑诉法之间的脱节,给予了一定的弥合。使得控、辩、审、被以及参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平衡。这也是我们国家在执政理念方面发生的可喜变化,值得肯定。
虽然律师法在刑诉法之后出台,虽然理论上后法优于前法,但实践中总有人站在自身或团体的角度上,以各种说辞对其打压,使律师法先天就像一个怪胎,再加上后天的严重营养不良,始终被原来的刑诉法架空着,之后蜕变成鸡肋,留之无用,弃之可惜,已然成摆设,修订后的刑诉法,将极大的改变这一现状。虽然尚不能一步到位,但毕竟一开始有所改变。
修改后的刑诉法,律师身份较之前有些许改进,旧刑诉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视为一个提供法律咨询的人士,既不伦,也不类,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律师的身份明确在辩护人的地位。只有名正,才能言顺,律师制度实际上是制衡公权力泛滥的堤坝,亦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窗口,这次修改,从律师权利延伸上昭示了律师身份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此次大修,务实也不少,诸如在律师身份、会见权、阅卷权、证人出庭、非法证据、羁押地、二审、执行等方面都有进一步阐释,但有一点令人疑惑,就是用技侦手段取得的资料不但可成为呈堂证据,还将取证主体扩大到检察院了。当然用技侦须立案,可立案与撤案手续太容易搞定了,如果一个人被非法技侦了,其救济手段保障,期待约束条款。
修改后,明确了律师在刑诉一开始的辩护人地位,对一般刑案,律师凭“三证”即可随时会见,尤其是“不被监视监听”的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办案人在场的监视监听,也包括电子设备的监视监听,这样,就减少了律师和办案单位之间的冲突,如此,全国数千个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的监视监听设备就须拆除。律师在会见时的窘境将有所改观。
重申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一步细化了作证的相关规则。为确保证言的客观真实,对决定一起案件的性质,决定对一个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参讼各方的质询,彻底改变了过去有些法院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仅凭几张书面证言,就将疑犯定罪的荒唐做法,有效地保障了辩护权行使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期待《刑事诉讼法》能够在不断的修正中日趋完善。将程序正义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独立,最终实现实体正义。期待不远的将来不会再出现第二个“聂树斌”、“赵作海”“王子发”、“呼格吉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