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启后 锐意创新---冯有华
承前启后 锐意创新
从指导性案例看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冯有华
四个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构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进程中添加了重要一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整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是社会安定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将对当代中国的繁荣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作为拥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国法律制度亦伴随发展了数千年。从宗教习惯法发到成文法,并形成了独有的中华法系,对东亚乃至世界具有深远影响,随着历史的进程以及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被迫师从日、德构建符合历史进程的成文法系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师从苏联,构建新中国的苏式法律体系。但法律实践证明,以往这些法律移植没有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需要,或多或少出现水土不服现象。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再到现在的“构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进程中,一代代的国家领导人都对法制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做着不断的努力。时至今日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一代代人不懈的努力下正在逐步完善。在带带相传中我们从来不缺乏创新精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秉承小平同志的“事实求是”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各项领域中需找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与基础。
作为大陆法系中一支的中国,国内现行法律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在以往的数十年见,我国的法律工作者都是以法律为依据来断狱听讼,由于,法律不能事无巨细,于是赋予了法官一定得自由裁量权,最终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成文法系法律制度自身的缺点,如法律滞后性等等,使得现行的法律制度要么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求,要么对新型社会现象无所是从。大量新型案件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案件久拖不决,或判决结果显示公平。
上述现象的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难度日益严重,那么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必是大势所趋。判例乃英美法系的制度,具有灵活、及时、高效等诸多优点。这些特点真实解决上述法律难题的良药。此次公布的四个指导性案例,之所以具有指导性,是因为其所反映的内容是与当下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案例。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例: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除了能够高效解决新型社会矛盾之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能够做到“同案同判”熄诉止争。“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也是社会公民可选择的最后维权手段,如果相同案件不同判罚结果的出现,是比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存在。如果法院公信力受到质疑,那么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这与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宗旨相违背。所以,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不但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更重要的是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国策相符相乘。
将判例法制度引入到我国司法实践中,这是一种兼容并报的行为。在守成中不断吸取别人先进性制度,已达查漏补缺日臻完美之境。其实,法律创始之初并无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分,只是在不断地发展中个自找到了符合自己需求的法律制度模式,故而有了不同分类。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就是一种探索,在探索中不断需求、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制度不必把大陆法与判例法区分的泾渭分明。关键是我们在摸索中建立符合我们自己国情需要的法律是制度。当然,如果能够在适用指导性案例过程中,不断推动立法更新活动,将指导性案例及时纳入到立法范围之内,那么中国特色法制建设势必更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