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命案
69岁的陈安稷老人被台州市五名纪委干部严刑逼供活活打死后,被害人家属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将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姚志强和台州市纪委推上了被告席,提起民事索赔。宁波中院已受理此案。
被害人家属在诉状中除了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另行处理的涉案嫌疑人姚志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外,还提出了三点诉请:1、要求六被告公开事实真相,并向受害人家属作出公开道歉。2、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3、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害人家属指出,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姚志强身为党的纪检干部,目无党纪国法,将被害人陈安稷活活殴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由于五被告人系受台州市纪委指派,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被害人陈安稷故意伤害致死,五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台州市纪委对此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仲冬的宁波,薄寒袭人,霜色凝重。
2000年11月27日一早,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内,停满了法院的警车。上午9时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审全国首例纪委干部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致死)案。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传唤,四名被告人被法警押上了被告席。
庄严的法庭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宣读了起诉书后,法庭进行了长达九个小时的举证、质证和辩论。随着庭审的深人,这起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愈益清晰地昭然于众了······
纪委干部刑讯逼69岁老人一夜之间被活活打死
69岁的温岭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陈安稷,退休后被聘为温岭宾馆会计。2000年4月5日,既非党员又非干部的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以温岭“3·23”案件涉案知情人为由叫至椒江谈话,在此期间与外界隔绝,其家属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
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拘禁45天之后,于5月21日被台州市纪委交给了抽调来协助办案的天台县监察局副局长陈家跃、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干部翁师君、天台县滩岭乡纪委书记周孝阳、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干部王典铤和台州市界头镇纪委副书记姚志强等五人,让他们对陈安稷进行谈话。谈话地点在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
当晚的谈话开始后,陈安稷认为要讲的问题过去已向台州市纪委讲过。陈家跃、翁师君、王典铤、姚志强认为陈“态度不好”“不配合”,就一起用手推打陈安稷。翁师君用手打陈耳光,陈家跃还用手抓住陈安稷头发进行转动。见陈安稷态度无大的变化,翁师君、王典铤分别用打了结的湿毛巾抽打陈安稷。
晚9时许,周孝阳从外面吃完饭后也来到隋梅宾馆3105房间,参与对陈安稷进行逼供。周孝阳抓住陈安稷的胸襟大声训斥,并和陈家跃等人一起用手推、打陈安稷,还用湿毛巾抽打陈的臀、肩、头等部位。在陈安稷倒地后,周孝阳就用两手去抓陈的胸襟和皮带,由于用力过大,致陈安稷的皮带拉断,裤子撕裂。
晚10时左右,周孝阳又以“领导”身份单独与陈安稷“谈话”,但陈安稷仍坚持该讲的问题过去已讲清了。陈家跃等四人又一次对陈安稷进行逼供。期间,周孝阳用遥控器敲击陈的受伤部位和手心,用牙签戳陈安稷的手指和脚趾,用茶叶罐敲打陈安稷。
晚11时30分许,陈家跃见谈话仍无效果,遂安排周孝阳与姚志强看管陈安稷。5月22日零时30分左右,陈安稷出现呕吐、昏迷现象。陈家跃见情即与天台县人民医院联系救护车,周孝阳骑摩托车接医生,王典铤和姚志强对陈安稷进行人工呼吸。凌晨1时许,陈安稷在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死亡。
案发后伪造现场、销毁证据,家属发现疑点要求检查死因
案发后,陈家跃等人不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掩盖真相,销毁证据,将陈安稷的尸体搬到另一个房间,并清扫陈安稷死时的呕吐物,还将打人用的毛巾丢弃,以毁证灭迹。就是在公安机关对此侦查期间,陈家跃等人对伪造案发现场一事还居然声称“当时尚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认为陈安稷可能是由于自身的年龄和身体因素而死,因3105房间地面有死者呕吐物,不大好看,所以在出事后将现场转移到3103房间。”
5月22日下午4时,陈安稷家属在温岭接到陈安稷死亡的消息后,立即赶赴天台县。然而,就在家属未赶到天台之前,台州市有关部门未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已将陈的尸体从天台移至临海殡仪馆准备火化。当第二天被害人家属到临海提出把尸体运回温岭殡仪馆进行保管时,被对方以种种借口拒绝。
当被害人家属追问死因时,被告知是“心脏病突发”。被害人家属要求看一看尸体,在看望尸体中,有一位当医师的家属看到被害人头部两边、下颌与颈部之间、手背均有大面积严重皮下淤血、淤斑,认为完全是殴打所造成的痕迹,要求纪委接待人员对死亡真正原因作出解释。纪委人员一会儿说属意外死亡,一会儿说死因不明,无法下结论,有待检验鉴定,从而加重了家属对被害人死于突发心脏病一说的怀疑。因家属心里很清楚被害人生前仅有胃下垂病,从无心脏病史,所以不可能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为此,家属认为被害人之死完全是在审查过程中因刑讯逼供所致。5月24日,被害人家属向专案组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强烈要求迅速查明真相,追查凶手。
5月27日,台州市公安局通知被害人家属已对此立案侦查,并要求对遗体进行尸检。然而就在这前一天,陈家跃等五人“在领导的吩咐下”向台州市公安局集体投案。
5月29日,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四人被台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尸检结论揭开死因真相,三名涉案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6月8日,浙江省公安厅法医对陈安稷尸体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结论是: “陈安稷系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真相大白。这起办案人员对涉案知情者讯逼供致死的暴力事件的事实已不容置疑。
被害人家属以悲伤和愤怒的心情向浙江省委、省政府写信申诉,要求严厉查处参与殴打并造成陈安稷死亡的有关人员并予以法律严惩;追究台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查清幕后指使人,并予以严惩。
此事引起浙江省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负责人专门听取了台州市纪委对此案的情况汇报。
6月15日,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被刑事拘留,王典铤、姚志强被取保候审。
6月20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批准逮捕(姚志强被另行处理),分别羁押于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和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陈家跃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在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中院管辖。9月1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此案移交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8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四被告身为党的纪检千部,目无国法,对审查对象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11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仑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持续九个小时,被害人家属把台州市纪委告上法庭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自己在“投案”时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自首”陈述和殴打陈安稷致死的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但对各自犯罪情节轻重部分的陈述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法庭上,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他们进行了辩护。
法庭辩论中,对四名被告人的“自首”一节进行了激烈辩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的陈邦理律师认为,四名被告人根本不构成自首条件。本案中,四名被告人的所谓投案自首,既非主动,又非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犯罪事实,在供述中躲躲闪闪前后矛盾,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他们是在犯罪事实无法掩盖的情况下,由台州市纪委的有关领导授意才到公安部门“投案”的。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追究台州市纪委对被害人陈安稷非法拘禁的责任。
除了陈、翁、周、王四名被告人外,被害人家属还要求追加姚志强和台州市纪委为共同被告,要求依法追究同案犯罪嫌疑人姚志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陈邦理律师指出,从本案看,台州市纪委对陈安稷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0年4月5日,被害人陈安稷因他人有违纪问题被台州市纪委叫去“谈话”,在长达45天的时间内,被害人家属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家人不知陈安稷被关押在何处。之后,台州市纪委又将陈安稷移交给临时抽调上来协助办案的五名纪委干部,导致陈安稷被活活打死。正是台州市纪委对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放任,致使陈安稷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台州市纪委没有很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在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没有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死亡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邦理律师在庭审中还指出,之所以强烈要求严惩凶手,追究台州市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是希望将来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同时,也是为了引起广大纪检干部的充分重视,在今后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各级纪检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对属下进行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庭审结束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此案的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将另行开庭审理。此案的最终结果,本刊将予以关注,做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