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一----民法典中的租赁
王某在2005年向上海某公司租下位于上海西区一800平米左右的房物。租赁后又将房屋进行扩建使得建筑面积比原房屋面积增加了数倍后,将房间用于转租。直到几年前因该租赁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而未通知他作为租赁方参与而丧失优先购买权,导致该纠纷闹到了法院,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该诉讼以及引起的相关纠纷一打就是好几年。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三编十四章中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此次《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所依照的《合同法》中租赁的规定就已非常清楚。故无论是该租赁房屋被拍卖或买卖易主,租赁合同是不变的,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约定俗成的法律依据。
这一纠纷的诉讼主要围绕租赁的支付方式为何在头两年为一年一付,至第三年开始将后二十年的租赁费用全部支付完成?是否第三年开始的租赁合同因为支付方式的变化,而使合同到期?所谓“拍卖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前收回该租赁房屋?等等。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原告承租人与该案件第三人打了两场官司,并均通过一审二审,然后第三人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过程。申诉失败后现又向检察院抗诉。原告也为第三人是违法取得系争拍卖房屋,同时向原审执行部门提出申诉,再经过二审,目前还向高院申诉。
一个简单的租赁纠纷,竟打了好几年。我算了一下,共计四场诉讼,经过了九个诉讼,包括申诉和抗诉。实在是劳民伤财,浪费了多少司法资源?其中原委,恐怕只有第三人以及违规拍卖的人自己知道了。
其实本案的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非常明白了。就是按照合同法的租赁条款,该租赁至今已十余年未发生争议,且原告出资能力出资证明以及转让出租收益等均向法院出示,故二审判决该租赁为长期有效租赁。但对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至动迁为止这一内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凡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租赁。故二审的终审判决将租赁期限改为二十年为止,即至2024年租赁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