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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记事--从校园霸凌到邯郸惨案

发布时间:2024-03-22 访问:266

   “万一我女儿被霸凌,第一次我会报警。如果有第二次,那就绝对不会再有第三次,在我看来,善恶与年龄无关。我女儿就是我的命,我宁愿她给我上坟,也不想白发人送黑发人!”同一天里,这样相同的内容视频出现无数次,有做父亲说的,也有做母亲说的,言辞凿凿,掷地有声。这是河北邯郸3·10案引发的连锁反应。邯郸初中生被另三个初中生用锐器从背部捅穿,另外有人拿铁锨从前面铲,被害人手上有个裂伤,脖子被铲了七下,均是七八厘米的创口,一只眼珠······太残忍了。此案在网上迅速传播,犯罪情节也通过尸检,一点点披露出来,故有不少孩子家长对天发誓,若警方处理不了,那就以暴制暴,为保护女儿甘愿牺牲自己的性命。

记得被害孩子的父亲也说过类似的话,“爸爸没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愤怒,等爸爸给你报仇!”短短二十个字,一经发表就得到六十多万网友的点赞。

从当地警方回应来看,他们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并已通过尸检,确定这是一次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同时排除了有成年人一起参与的可能性。

一时间,对校园霸凌行为各方面迅速做出各种反应,一句话:零容忍。

从本案来说,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

一、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对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怎样看待?我国现行法律又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年满十二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二、对本案的社会各方面反应来说,是反应过度?还是应当如此?

从目前来看,社会各方面的反应,说明正常的法治观念和是非观念都是应当如此的。当然,也有过激的词语,特别是以暴制暴的行为,往往会超出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范围。如果真的发生自己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家长们对校园暴力的行为反应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学校方和所在管辖区域的警方来说,社会责任就很大了。这次我们看到一些学校的表态支持,被凌辱的弱势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公安部门来说,所在辖区有学校的更应有一套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律师在本案中可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律师在这类案件中,不仅仅可以作为被害人民事赔偿部分的代理人,也应该作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人。从目前来看已有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尸检,而且在接下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参与庭审和代表被害人家属发表代理意见和建议。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目前还没看到律师已介入到公安侦查阶段的会见和取证方面来。估计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批捕以后再具体进行。

这类案子的辩护律师可以参与程度和辩点比一般的刑事案件会多一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身份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都是他们的主要抓手。不利的是目前的社会舆论所带来的倾向性意见,往往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表态: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责。这实际对本案适用《刑法》十七条以及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作了正面的回应。接下来就是所在地检察院部门介入批捕立案,正式启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这起案件中可以汲取的教训很多,从学校普法开始,家长平时教育孩子以及从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校园风气开始,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但愿这类惨案不再发生,但愿孩子们都能健康地积极向上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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