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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11 访问:231

案由: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基本案情:

1994年8年王某生与李某某结婚,双方系再婚,王某随父生活。王某生与李某某婚后,购买位于天津某小区房屋一套。2020年9月,王某生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分割。2021年11月29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孙某某系李某某再婚前生子,系亲子。

王某于2023年8月16日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请求分割案涉房屋,并继承80%份额,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分割被继承人王某生、李某某的银行存款。被告孙某某提起反诉,请求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全部遗产。

王某系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继子,被告孙某某系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亲子。李某某生前与再婚配偶王某生于2016年3月1日签订《配偶之间权利人变更协议》,约定房屋权利人变更为李某某所有。并于同年3月8日将案涉房产变更产权人为李某某并单独所有。2021年9月5日,李某某留下自书遗嘱写明:其死后全部财产归孙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上述事实。一审审理中,王某申请对李某某的遗嘱进行鉴定,经鉴定因鉴定材料(样本)不充分,鉴定无法进行,鉴定部门终止了鉴定。

案件争议焦点:

一、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即《配偶之间权利人变更协议》性质的认定?

二、 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效力问题。

代理思路:

针对上诉两个争议焦点,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所签署的《配偶之间权利人变更协议书》,王某某不仅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通过实际处分行为(即亲自签名办理房屋权利人过户为李某某一人所有),且办理了该协议的登记备案事项(根据该标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共有栏为:单独所有。,故可以证明标的房产应当为被继承人李某某单独所有。适用法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根据书面协议分配确定夫妻财产份额。

2.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5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如我有不测,死后所有财产归我儿子孙某所有。”符合《民法典》1134条的自书遗嘱的规定:亲笔书写,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故,本案应为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

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及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563页关于《自书遗嘱笔迹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中:“自书遗嘱从性质上说也属于私文书证。根据该规定,自书遗嘱上如果没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应该推定该自书遗嘱为真实,相对方如果否认其真实性,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对《配偶之间权利人变更协议书》不予认可,认为变更的仅是权利人而非权利(即房屋份额),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笔迹司法鉴定不能的证明责任在于原告王某。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关于《配偶之间权利人变更协议书》的事实,并且推翻了李某某《自书遗嘱》,认为举证不能责任在孙某某,故予以改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及相关银行存款。

代理后语: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代理人出差天津5次。期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从立案开始原告就未提供全部被继承人的信息,是被告反诉后补充的。其中两次无效开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开调查令等各种原因。二审开庭原告代理人一审事实完全不清楚等等问题。原告的代理人在一审、二审的时候被法官当庭告知过多次。这也是给被告代理人的警示,律师的专业性、责任感一定要强。案件从开始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做扎实。

案件前后开庭4次,过程曲折复杂,判决结果也是一波三折。但在生效判决出来的时候,代理人还是无法理解和认可的,在大量案例,尤其是在有最高院的明确适用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的毫无道理和法理,让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信服。故,代理人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着手准备再审。

同案不同判,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时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但绝不会影响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念。

 

                          

编辑人:孙金娜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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