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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不偷不抢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6-02-07 访问:103
         编剧按:周末杂谈在2026新年到来之际,将陆续发表律师团队成员撰写的学习和办案体会,与此同时也将在团队的网站http//www.chenbangli.com上发表,敬请各位关注和点评。

最近的一则新闻让我想起了作曲家潘振声早年做的一首儿歌《一分钱》。里面有一句歌词: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今天要讲的是一件旧事重提的案例。事情发生在20247月,陆某在南宁青秀区丢失一部价值2999元的手机,报警后监控显示被覃某捡走。覃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自称因醉酒导致手机再次遗失,拒绝赔偿。因此20256陆某将覃某诉至法院。庭审时,覃某拒不到庭应诉且未作书面答辩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其将手机随意放置于车头屉桶内,在民法上,覃某的做法属于无因管理,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手机购买时间较短,贬值可能性低,法院判决覃某按原价赔偿299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故该判决已生效。

无独有偶,20247山东日照市临港法院也发生过类似的一个案件。林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出租车,下车后,林某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失在车上,遂打电话联系董某想找回手机。林某多次与其沟通协商,但董某以捡到后又扔掉为由推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林某将其诉至法院。根据法院审理调查,综合考虑原告购买手机时间、手机折旧率等,最后董某赔偿林某手机损失费人民币1000

对于公共场合发现别人的遗失物品后人们或者有关部门应该怎么做?

首先先说个人,若有物品丢失,第一个是回到现场查看物品是否还保留在原地,若已被人拾捡,可采取向公安部门报案进行登记查看。现在交通监控以及公共场所的监控已经非常普及,有一定概率是可能找到捡拾物品的对象。其次是对于看见有遗落物品的情况:第一种,不想找麻烦或者有急事要先走的,可以视而不见可以直接走开;第二种,捡起物品的,可以就近找到商城、旅馆、餐馆等工作人员,或者户外的找到巡逻民警等或者拨打110告知情况将物品交给“帽子叔叔”统一处理;第三种,就是上述的两个案件的情况,贪小便宜或者其他情况拿走了物品,但又无法归还的,有大概率是被发现后还要归还的。而上述的两个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数额不算大。根据每个地区的标准,对于财产“数额较大”的,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中的“侵占罪”,届时就不是民事诉讼了,不但要归还财产,还很有可能会涉刑!

对于这类遗失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广州市已做在了前面:2021120日就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经过五年的实践,2026120日对该规定做了更新。规定对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进行了细化对食品、药品、会过期的相关物品的处理,以及物品的公告以及长期未领取的物品的处置方式,也详细地列明了操作的过程。规定中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而对于冒领、挪用、侵吞遗失财的人则追究法律责任。这既保护了失主财产权益,也降低了“拾而不还”“冒领失物”的风险。

一分钱是小事,小朋友通过唱儿歌受到幼时教育。如今,小朋友都已长大成人,这些浅显的道理怎么就忘了呢?如今回顾,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现在民法典和地方法规对此又进行了规范,春节即将到来,公序良俗加法规让我们重新补上了这一课。

编者点评:本文从一个侧面,解读了我国《民法典》第316条有关无因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适用。文章通过两个现实案例,就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以及法律法规是如何调整人们的这种行为规范的,具有普遍意义。这类以小见大,通过一、二个生动案例的法治宣传值得肯定和推行。以后公众号还将陆续刊登这类文章,以飨读者。
陈劼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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