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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咨询标题:相邻纠纷

咨询内容:我家住在14楼,今年1月23日出差回到家,发现主卧水漫金山,主卧的卫生间吊顶扣板已被冲开,正上方正是15楼的下水管且排污口管盖已掉落在地。后我便前往15楼租户朱先生(以下朱先生)并电话至物业,大约1小时后物业维修工到我家中将排污口掉落的阀盖后直接装上旋紧后离开。15楼朱先生看后表示楼上正常日常使用,由于明天是除夕让我先清扫有问题25号回来在联系。 1月25号上午联系朱先生前往物业与物业值班负责人我三方会谈: 1、物业观点:现场查看管道没有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无关(房屋过了保质期)请自行协商。 2、朱先生观点:属正常日常使用,偶尔通下水道也属于正常,没有用外力致下水管道破裂损坏均与他无关。导致水漫进主卧间原因与本人把卫生间下水道堵住也有关,不承担责任。 3、联系上15楼房主(唐小姐)通电话情况观点:如需担责请出具第三方机构责任检测数据。 现在此事已无结果,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管理回复:鉴于现在是新型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律师建议:按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们若要十五楼赔偿,最后还是要有权威部门出鉴定,明确责任和分清责任比例。这件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即使到法院也是这样处理的。最好是通过街道居委会调解或物业管理调解。

12019-12-22
咨询标题:公司隐名股东退股

咨询内容:如果现在有位隐名股东需要退股,其他股东知道该股东的存在,现在公司应该怎么操作?

管理回复: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从形式要件来讲,隐名股东要完成退股的前提是要对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隐名股东不得进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完成、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12-15
咨询标题:办理离婚登记

咨询内容:我们夫妻是非上海户籍,但是在上海都有居住证,能不能在上海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不行是不是一定要去当初夫妻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

管理回复: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您夫妻双方非上海户籍的夫妻应当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如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可以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应当到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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